【案例】 梁一思,16岁考上重点高中,其父购买了一部价值9000元的iPhone X手机作为奖励。后梁一思因迷上观看直播,私自将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张公平。
【问题】 梁一思与张公平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有效吗?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但是有两类行为无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即有效。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
案例中,梁一思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擅自卖手机的行为已明显超过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因此梁一思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此时这个合同是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她的家长认可后才能生效。
(2)无权代理行为(https://www.xing528.com)
《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所以,无权代理行为也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该民事行为才能生效。如乙未经甲的授权,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此时乙的行为就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属于不确定的状态,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待定状态。
(1)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民法总则》第145条第2款第1项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例如,13岁的甲花了3万元买了一部单反相机,买相机的行为明显超过甲的年龄。此时该行为的效力为效力待定。如希望该行为变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需要甲的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一经追认则该合同自始有效。如果甲的父母拒绝或者自收到商店的催告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甲购买单反相机的行为确定无效。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民法总则》第145条第2款第2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17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善意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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