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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以任何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所谓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共同实施了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容违反,一旦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即归于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影响

【案例】 张公平通过中介将房子以28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敏法。办理过户前,中介提出不走二手房资金监管程序,在给房产局的合同中把交易价定为135万元。董敏法先付100万元,剩余188万元过户完成后由董敏法直接支付张公平,这样能省下几万元税费。为了打消张公平的顾虑,董敏法说再付给张公平35万元,过户完成后再付剩下的153万元。但过户手续完成后,董敏法却以“房款135万元已经全部付清”为由拒绝支付当初口头约定的153万元余款。

【问题】 董敏法还需要支付剩下的153万元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这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以下几个特征:

(1)自始无效

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当然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处于明确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状态,不需要任何人主张,也不需要法院等有关机构的宣告。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以任何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确定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仅从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后亦绝无再发生法律效力之可能,即其不生效力,已属确定。

(4)绝对无效

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争议时,在确认其无效的诉讼中,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而不仅仅局限于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诉讼。(14)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民事行为都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www.xing528.com)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这是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出发,以免陷入自身无法理解和控制后果的法律关系中。如7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效、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2)虚假行为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规定了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所谓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共同实施了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15)

上述案例中,张公平与董敏法的买卖合同就是“阴阳合同”。“阴合同”则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合同,“阳合同”供不同单位备案使用,而非实际履行。“阳合同”的约定不生效,而且当事人也从未有让其生效的意思,这就是“虚假表示”。此案中,“135万元买卖房屋的阳合同”仅是避税而用,并非卖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是无效的。而虚假表示所隐藏的288万元房屋交易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董敏法应依约履行合同,过户完成后,支付剩余的153万元。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容违反,一旦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即归于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实践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性交易、贿赂协议及学位买卖等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所要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要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仍然故意合谋为之。例如,订立造成污染环境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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