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公平通过中介将房子以28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敏法。办理过户前,中介提出不走二手房资金监管程序,在给房产局的合同中把交易价定为135万元。董敏法先付100万元,剩余188万元过户完成后由董敏法直接支付张公平,这样能省下几万元税费。为了打消张公平的顾虑,董敏法说再付给张公平35万元,过户完成后再付剩下的153万元。但过户手续完成后,董敏法却以“房款135万元已经全部付清”为由拒绝支付当初口头约定的153万元余款。
【问题】 董敏法还需要支付剩下的153万元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这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以下几个特征:
(1)自始无效
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当然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处于明确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状态,不需要任何人主张,也不需要法院等有关机构的宣告。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以任何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确定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仅从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后亦绝无再发生法律效力之可能,即其不生效力,已属确定。
(4)绝对无效
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争议时,在确认其无效的诉讼中,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而不仅仅局限于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诉讼。(14)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民事行为都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www.xing528.com)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这是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出发,以免陷入自身无法理解和控制后果的法律关系中。如7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效、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2)虚假行为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规定了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所谓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共同实施了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15)
上述案例中,张公平与董敏法的买卖合同就是“阴阳合同”。“阴合同”则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合同,“阳合同”供不同单位备案使用,而非实际履行。“阳合同”的约定不生效,而且当事人也从未有让其生效的意思,这就是“虚假表示”。此案中,“135万元买卖房屋的阳合同”仅是避税而用,并非卖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是无效的。而虚假表示所隐藏的288万元房屋交易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董敏法应依约履行合同,过户完成后,支付剩余的153万元。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容违反,一旦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即归于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实践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性交易、贿赂协议及学位买卖等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所要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要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仍然故意合谋为之。例如,订立造成污染环境的合同无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