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公平,男,17岁,在砖瓦厂做临时工,每月有4000元的收入。2018年1月,张公平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1000元钱从董敏法处购买一辆旧电动车,尽管遭到了父母的反对,但张公平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公平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董敏法,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董敏法返还钱款,拿走旧电动车。
【问题】 此买卖是否有效?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所以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法律要求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具备与该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总则》将自然人分为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所有民事法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智力发育正常的自然人,可以从事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因其完全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也能够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案例中,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公平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公平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公平患上精神分裂症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www.xing528.com)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仅仅获得法律上的利益,而不会负担法律义务或减损其既有民事权利的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本人不得实施。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有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他们的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习惯上允许的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细小民事法律行为,如以零花钱购买零食的行为,一般认为是有效的。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有效的。
法人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的,法人组织超越其经工商登记核准的营业范围实施民事行为,即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人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如相对人为善意,即不知道法人组织的行为超越其经营范围的,该合同为有效。但法人组织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法律禁止从事或限制从事的经营活动,则其实施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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