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公平和魏荃泽准备结婚时,魏荃泽在国外的姑妈答应送魏荃泽一辆车作为结婚礼物。婚后半年,魏荃泽的姑妈把车带回送给魏荃泽。一年后,张公平和魏荃泽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争议,张公平要求将车作价分给自己一半,魏荃泽不同意。
【问题】 本案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作出了一定的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一致。(12)换言之,就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来说,是指意思表示已经作出;就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来说,是指表意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相对人;就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而言,是指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13)
案例中,魏荃泽与其姑妈之间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而赠与行为是诺成民事法律行为,此赠与民事法律行为是在魏荃泽婚前完成且生效,而且该赠与已经明确受赠人为魏荃泽个人。这就意味着魏荃泽的车是婚前所得,应当作为妻子的个人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即法律规定的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共同条件。《民法总则》第134条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www.xing528.com)
第一,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不同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如遗赠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即可;买卖行为则需要有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共同行为和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第二,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有效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第三,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2)特别成立要件
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应具备的特别条件。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再如,遗嘱必须具备《继承法》的规定的形式,否则遗嘱不能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一旦依法成立,便会产生效力,因此,《民法总则》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并不一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要产生法律效力,则必须要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43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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