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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撤回:平信与特快专递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意思表示是用平信方式寄出的,意思表示的撤回通知则可以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案例中张公平与董敏法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两封函同时到达,根据《民法总则》第141条的规定,符合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哪怕董敏法先阅读第一封函,第二封函依然生效,将第一封函的解约的意思表示撤回。

意思表示的撤回:平信与特快专递

【案例】 某日张公平致函给董敏法表示解除买卖合同,第二天他改变心意,又发另一函表示不想解约了。一个星期后邮差将两函一同放入董敏法家的信箱。

【问题】 张公平能够将意思表示撤回,不解约吗?

所谓意思表示的撤回,就是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尚未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民法总则》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原则上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但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

(1)意思表示的撤回,要在有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如果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不存在撤回的问题。这是因为依据《民法总则》第138条的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表示作出时就生效,不可能撤回,只能撤销。(www.xing528.com)

(2)行为人如果要撤回意思表示,必须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该撤回才是有效的。实际生活中,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其实是无法撤回的,因为这种方式自作出之后即相对人了解后就生效了,所以行为人并无撤回的时间可能。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相对人时才能生效,因此行为人要撤回意思表示,其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必须先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否则无法撤回意思表示。例如,意思表示是用平信方式寄出的,意思表示的撤回通知则可以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

案例中张公平与董敏法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张公平共发了两封函,第一封函是表达解除合同,第二封函是表达继续履行合同。两封函同时到达,根据《民法总则》第141条的规定,符合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哪怕董敏法先阅读第一封函,第二封函依然生效,将第一封函的解约的意思表示撤回。

(3)以电子数据形式发出的意思表示也难以撤回。因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人一旦发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立即就会进入收件人的计算机系统,发出和收到之间的时间间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意思表示人的意思表示撤回是无法先于或同时与意思表示到达收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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