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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法总则与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争议。口头形式,是指行为人以面谈或电话交谈等方式形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因此,数额较大的、非现款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其他形式,是指民事法律行为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其他意思表示形式。

【案例】 2017年11月27日,张公平跟董敏法口头约定,12月1日由董敏法为其提供婚庆“一条龙”服务,包括婚车、婚纱、司仪及录像等服务,共计8000元。当时张公平付了订金1000元。婚礼当日,董敏法在完成婚车、婚纱、司仪等服务后,把录像交由梁一思负责。由于梁一思未带备用电池,导致未能录像婚礼全过程,喜庆场面无法保留。

【问题】 张公平跟董敏法口头约定的婚庆“一条龙”服务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据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特定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优点是有据可查,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争议。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QQ、微信等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载体,有的也属于书面形式的种类。(www.xing528.com)

口头形式,是指行为人以面谈或电话交谈等方式形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其优点是快捷、迅速。口头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十分普遍,特别适用于数额较小或现款交易的合同行为,如超市购物、菜场买菜等。其缺点是口说无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难以举证。因此,数额较大的、非现款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宜采用口头形式。案例中的张公平与董敏法达成的协议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尽管本案是当事人间的口头协议,但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并无规定婚礼摄像服务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要求书面形式,因此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这种口头协议同样是有效的,董敏法应向张公平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形式,是指民事法律行为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其他意思表示形式。这是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情况。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形式种类繁多,甚至因人而异,但只要是能够引起特定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就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形式。如当事人存在着通过手语、手势、暗语进行意思表示的习惯,那么该手语、手势、暗语即为意思表示的其他形式。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于交易安全,避免纠纷等,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包括审批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以及其他非口头形式。如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采用公证形式的,应当采用公证形式;再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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