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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比如案例中的张公平向董敏法借款、张公平以奖券形式还款,董敏法同意以奖券形式还款,这些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赔偿等,这些非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最为根本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特征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介绍

【案例】 张公平于2018年10月寄快递时因所带零钱不够,就向董敏法借了10元钱。11月4日,张公平碰到董敏法说:“我现在手上没有零钱,但我买了五张福利奖券,每张面值2元,你要不要?”董敏法推辞说没有就不用还了。在张公平的再三坚持下,董敏法接受了奖券。一个星期后开奖结果出来了,其中一张中了10万元的大奖。张公平闻讯后找到董敏法,声称自己当初只想以那几张奖券作抵押,现在要以10元钱把它们赎回。董敏法予以回绝。

【问题】 本案中接受奖券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法律,但人要安身立命,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小到购买瓜果蔬菜,大至买房卖房,在人的一生中都不可能不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比如案例中的张公平向董敏法借款、张公平以奖券形式还款,董敏法同意以奖券形式还款,这些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1)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即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后者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赔偿等,这些非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私行为的私是与公行为的公相对应而言的,与所有制上的私有、公有毫不搭界。《民法总则》中专门规定了机关法人。但机关法人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会进行一些民事活动,如修建办公大楼、购买办公用品等。机关在从事这些活动时是以机关法人的民事主体进行的,故其实施的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表示行为(www.xing528.com)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生活中的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丰富多彩的交易行为,都含有意思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能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正是因为其是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作出的。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最为根本的区别。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主体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以及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均为事实行为。

(3)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承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

总之,根据《民法总则》第133条的规定,可以概括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即由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特征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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