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资金互助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资金互助会)因与被告洪泽县富泉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泉管材公司)、洪泽县砚台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砚台投资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洪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中小企业资金互助会诉称:2014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富泉管材公司签订一份资金短期周转拆借协议,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富泉管材公司330万元用于偿还被告在银行的贷款,借款期限为5天,借款期内利息为日万分之十五,约定贷款重新发放后优先归还原告的借款,如逾期按日万分之十计算利息。另外,还约定由被告砚台投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将330万元交付被告富泉管材公司,但富泉管材公司至今未能还款。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
【问题】 原告中小企业资金互助会是什么性质的法人?能否有权向非会员企业发放贷款?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的特征是:第一,设立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或者团体性,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的共同利益而设立,这些目的都不具有营利性;第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是基于会员的共同意愿,经过发起人发起,会员集资形成法人的财产;第三,从事的活动比较广泛,既有公益性活动,也有基于会员共同利益进行的活动;第四,性质属于非营利法人,须符合法人条件,不得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获取经营利益。
案例中原告中小企业资金互助会系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洪泽县人民政府去苏南考察后引进的融资新模式,主要职能是为会员企业提供过桥资金,过桥资金来自县财政出资和入会企业出资,业务范围为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资金周转的风险与困难,保障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另外,该中小企业资金互助会章程规定,资金服务的对象原则上为会员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非会员企业需要资金应急的,只要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可以借资。本案中,被告富泉管材公司并非原告中小企业资金互助会的会员。中小企业资金互助会不能向非会员企业发放贷款。
社会团体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债务,应由社会团体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清偿,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人和成员不必对社会团体法人的债务负责。(www.xing528.com)
如前所述,基于会员的共同意愿设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据此,申请成立社团还应当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依据《民法总则》第90条的规定,社会团体需要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也包括依法不需要登记即可以成立的。依法登记的,自登记时成立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免予办理社会团体登记的包括:(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等。
(1)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机构可以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一般而言,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机构,可以享有修改法人章程、决定执行机构成员、决定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执行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可以将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也可以将其他机构作为执行机构,具体选择因各社会团体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而有所不同。
社会团体也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社会团体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章程确定,由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指出的是,《民法总则》对社会团体法人的监督机构的设置并没有作出规定,是否设立由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其章程而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