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公平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张公平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8年5月缴足。2016年12月,张公平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
【问题】 假如到2018年5月张公平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其履行?
(1)公司的设立。根据《公司法》第6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采准则主义。《公司法》第23条和第76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根据《公司法》第6条第2款,一些公司的设立采许可主义,设立前需办理批准手续,至于哪些公司的设立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定。
(2)其他企业法人的设立。其他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者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等。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和《外商投资法》第30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设立需要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该部分法人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主义。
(3)其他营利法人的设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举办民办学校,需要经有关部门的审批,故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设立均采行政许可主义。(www.xing528.com)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的条件包括:(1)应当具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除了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案例中2018年5月张公平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民法总则》第77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可见,营利法人的设立依法进行登记是其成立的必经程序。对此,《公司法》第6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总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拟设立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拟设立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和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经批准设立公司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设立登记。
《民法总则》第78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是营利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书面凭证,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营利法人开始取得法人资格即民事主体资格,营利法人自该日起即可开始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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