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公平、董敏法、梁一思三人各出资50万元,设立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木材销售业务。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木材市场不景气,贸易公司欠下70万元的债务,而公司的实有资产只有50万元。债权人要求贸易公司、张公平、董敏法、梁一思共同偿还70万元的债务。
【问题】 债权人可以要求贸易公司、张公平、董敏法、梁一思共同偿还债务吗?
我国《民法总则》独创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改变了大陆法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此种分类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并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4)
根据《民法总则》第76条第1款规定,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除了具有法人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其根本特征是具有营利性,即其设立的目的是取得利润并将利润分配给其股东。
根据《民法总则》第76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根据该规定,营利法人主要包括三大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是获得回报,股东获取回报的权利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例中债权人只能要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债务。(www.xing528.com)
(2)其他企业法人。其他企业法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者的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等。
(3)其他营利法人。其他营利法人是指非企业营利法人,如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最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存在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法人。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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