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魏荃泽是甲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与乙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原料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名,盖上甲公司的印章。该批原材料被魏荃泽用到了丙公司的生产线上,丙公司是魏全泽的控股公司。
【问题】 乙公司的货款应该找谁要?
所谓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和自然人一样,也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健康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www.xing528.com)
第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团体意思为前提的。法人作为一个统一的组织体,有自己的内部机构,能够产生并实现自己的意思,从而决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案例中的原材料采购合同是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魏荃泽来实现,该合同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应该由甲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的是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所谓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因此,也称为责任能力。
当代各国民法大多肯定了法人有侵权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62条第1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侵权责任法》关于用工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等的规定,实际上也肯定了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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