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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与生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中张公平被宣告死亡之后,轿车作为共同财产,梁一思作为唯一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轿车的全部权利,是有权处分,梁三思可因此而合法获得轿车的所有权。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依法宣告其死亡,即从法律上推定其死亡的制度。其与自然死亡虽然能够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但其性质是不同的。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与生活

【案例】 张公平被宣告死亡后妻子梁一思未再婚,她是唯一的继承人。2017年3月,梁一思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梁三思,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宣告死亡期间,张公平在南方甲地做服装生意,与乙市未来服装公司订立一笔价值32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货到付款。因货款不足,遂与家中兄弟联系筹款,得知自己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不料,到货后该笔服装价格大跌。张公平遂以自己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为由,主张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与乙市未来服装公司订立的服装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无条件退货。2018年12月,张公平的死亡宣告被撤销。

【问题】 梁一思有权赠与该轿车吗?张公平与乙市未来服装公司的买卖合同有效吗?张公平与梁一思的婚姻关系可以恢复吗?

宣告死亡的目的,是从法律上宣告下落不明人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消灭,结束下落不明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发生继承的法律效果。具体来说,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自死亡宣告之日或意外事件发生之日,继承开始,在被继承财产分割之前,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其生前所欠债务。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案例中张公平被宣告死亡之后,轿车作为共同财产,梁一思作为唯一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轿车的全部权利,是有权处分,梁三思可因此而合法获得轿车的所有权。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依法宣告其死亡,即从法律上推定其死亡的制度。其与自然死亡虽然能够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但其性质是不同的。

作为死亡推定的宣告死亡,自然人依法被宣告死亡后不仅会因未死亡而重新出现,而且也会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诸如订立合同,转让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甚至结婚等,只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本案中,张公平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导致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有条件地自行恢复婚姻关系。《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案例中张公平与梁一思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亲子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民法总则》第52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返还财产和适当补偿请求权。根据《民法总则》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总则》第53条第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0页。(www.xing528.com)

(2) 参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5页。

(3) 参见陈华彬:《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9页。

(4) 参见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47页。

(5) 参见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50页。

(6)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80页。

(7)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75页。

(8) 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46页。

(9) 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75页。

(10) 参见杨立新:《中国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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