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高校应该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供合理的平台:一方面,应该在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方面继续努力探索。经济实力强以及政策支持力度较大的理工高校,可以多引进研究成果丰富、研究思路成熟,又能对法学人才培养起着立竿见影作用的高级人才;经济实力一般的高校可以加大人才自我培养的力度。考虑到在职教师在依据人才培养计划调整研究方向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成本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笔者建议,有条件的高校可以顺势调整对相关教师的评估体系,并对在职教师在新领域或者新研究方向所创造出来的新成果,依据其价值和学术影响予以激励,对于尽力转型但暂时没有获得成功的教师应该设立合理的保障机制,以促进更多在职教师在政策的引导下,逐步由当前的被动转型走向自觉转型。
另一方面,在教学以及科研环节,可以沿用公选课、辅修等方式继续推进复合型人培养之外,还可以考虑通过科研项目促使法学专业的教师与学生和理工专业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例如,至2010年以来,中央财政部和教育部对211高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和学生,通过项目拨款的方式予以研究资助。对于理工高校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在这些资金中抽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教师和学生复合型项目的研究。其他非教育部直属的理工院校,可以通过类似方式有机地引导师生主动开展复合型的教研活动,并在这些联合互动式研究的基础上,扩大法学专业师生和理工专业学生之间的沟通,进而实现两者之间的衔接。(www.xing528.com)
再一方面,理工高校在开展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其相关政策应该具有可持续性和相对稳定性。目前,理工高校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之所以难以定型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策变动性较大,人才队伍不稳定,又或者是相关政策在制定之初是为了响应热潮和满足招生要求的权宜之计,其可持续性和可兑现性较差,这为复合型人才培养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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