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情感知识,即认识和理解他人情感以及对个人内在情感的洞察能力。考虑到许多的律师技能需要处理破裂的关系,也倚重于建立专业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可以说法学院在传授学生如何处理关系方式这一方面是失败的。法学院毕业生,如果没有养成理解他人以及认识到自己在与客户及其他职业打交道过程中的情感反应的能力,将会发现他们会在一个非常需要强调沟通和处理关系技能的职业里费力挣扎。
法律教育者必须找到创造性的方法去培养和激发这一必备技能。建立与客户的关系可以被视作职业行为的一个基本前提。这种技能超越数理逻辑的知识,要求的是一种在变动中的事实和环境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教育中的考试倾向于向学生提供一套固定的事实——这与真实的实践很不相同——法律问题中的事实很少固定不变并且随时间一直变化直至问题的最终解决。
从根本上来说,法律教育者需要理解固定事实和变动叙事的差异,并能够帮助学生理解这些。学生能够也应该被教授在其所处的生活和法律背景中,理解一系列事实的能力。律师必须能理解和处理一系列变动的事实,也必须随事态发展灵活应对。现行法律教育在鼓励传授这种灵活性方面无所作为。在上诉案件的基础上教授法律原则,法律教育者只是向学生们提供了一张事实情况的快照,而把整个过程省略了,而在其间,在律师的办公室和低级别法院里,是对纠纷冲突连接法律原则的讨论。Mertz认为这种去脉络化或者去背景化的做法,在法律考试中进一步加剧,学生们被要求将考试中经常提供的带有情感色彩或者转移注意力的叙事作为无关事实过滤掉,只用分析的方法来解决问题。(www.xing528.com)
由于法律诊所主要是为较低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人提供服务,所以当事人在会见时经常带着强烈的情绪。他们经常愤怒、不安、迷惑或者沮丧——或者是这些情绪混杂。这些当事人对于那些从未经历过需要同情和理解行为及动机的场合的学生来说,是个格外的挑战。即使是最善意的学生,也会发现他们没有必需的方法来应对当事人表达强烈的情绪。很可能一些进入法学院的学生是有能力展示他们的情感知识,但是法律教育中更强调分析性思考的案例对话式方法,阻碍了学生的能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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