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合作协议,设置姚建龙教授学术团队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
第二条 工作室致力于促进青少年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深化法学教育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运用少年司法的理论研究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发展,总结和提炼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经验,最大限度地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
第三条 工作室设置于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工作室的工作内容:
(一)提炼未成年人检察南浔范本,开展“未成年人罪错先议制度”研究与试验,进行少年司法制度创新;
(三)指导、协调和提供团队专家参与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实务课题研究和理论培训;
(四)召开年度工作室团队内部总结会,对工作室年度工作目标内容和达成情况进行总结回顾;
(五)召开年度工作研讨会,对本年度相关少年司法制度研究进行研讨;
(六)每年在核心或者知名期刊发表一至二篇相关学术论文;
(七)三年合作期满后出版一本相关学术专著;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室人员构成及各利益方工作职责
第五条 工作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设协调员一名,常驻工作室研究生原则上不少于两名。主任和协调员由工作室负责人任命。工作室主任和协调员的补贴由工作室工作预算规定。
第六条 工作室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主持工作室年度内部总结会并研究确定年度研究主题;
(二)召集和主持工作室年度研讨会议;
(三)组建工作室专家团队,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业务指导;
(四)检查工作室日常工作和学术科研进展情况;
(五)梳理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程序和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首创探索,提炼未成年人检察南浔工作经验、模式和未成年人检察基层实践范本;
(六)负责每年在核心或者知名期刊发表一至二篇学术论文和三年合作期满后著作科研及出版;
(七)代表本工作室签署重要文件。
第七条 工作室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安排和协调研究生进驻工作室的日程;
(二)收集和检查研究生提交的调研课题或论文;(www.xing528.com)
(三)组织和协调工作室举办学术会议;
(四)整理总结团队研究数据,协助相关期刊著作的撰写;
(五)管理工作室经费使用并每季度向负责人汇报;
第八条 工作室的协调员的工作职责:
(一)与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各个部门科室对接,协调安排研究生到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各个部门科室轮训;
(二)与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进行日常沟通,并向主任报告;
(三)收集团队研究数据,协助相关期刊著作的撰写;
(四)监督研究生轮训情况;
(五)处理工作室其他日常事务。
第九条 轮训研究生的职责:
(一)提前向工作室主任报告实习时间,原则是应保障轮训一个月以上;
(二)实习前向工作室主任提交课题研究方案或者论文方向;
(三)在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各个部门进行轮训,包括公诉、未检、刑侦、案管等部门,了解人民检察院工作;
(四)实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工作室主任提交调研课题或者论文。
第十条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利:
(一)为工作室团队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向工作室主任、协调员和研究生提供免费食宿;
(三)为学术团队问卷发放收集数据、实地调研访谈等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全面深度参与轮训研究生的课题调研,并形成研究成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工作室的工作经费来源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合作经费等;本工作室的工作经费日常管理应当做到账目清楚,使用规范、合理;工作经费的支出情况定期向工作室负责人汇报。
第十二条 本工作室的工作经费使用和报销详见工作室工作预算表。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附则
第十三条 工作室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工作室负责人提出终止动议后即为终止。
第十四条 本运营规定自××××年××月××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运营规定的解释权属本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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