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相夏[3]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强化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发挥了巨大功效。在新时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变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给检察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对此,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要回应的命题。由此,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视野投向了未检公益诉讼。在法律依据相对缺乏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如何发现公益诉讼的领域、如何规范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如何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公益诉讼,就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对此,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面临的公益诉讼难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努力和尝试,值得检察机关深入研究和借鉴。
笔者认为,首先,检察机关应该高度重视未检公益诉讼职能。相较于传统的检察诉讼只能就案办案,解决个案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可以解决类案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难题,不但有助于解决个案中未成年人自身取证、诉讼等维权方式式微的困境,更是检察机关充分践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有助于从根本上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高效性。
其次,检察机关应该在日常案件办理中提高公益诉讼的思维。未检公益诉讼并非无可着手,一定存在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点领域或主要案件类型中。未检公益诉讼是一种解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新路径、新思维和新观念。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并非简单为了公益诉讼而进行公益诉讼,而是将公益诉讼的职能和理念运用到日常办案过程中,针对个案的办理,能够举一反三、能够增强职业敏感性、能够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将检察职能运用到日常案件办理中,不但有效地解决了个案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更能通过公益诉讼而发挥检察职能对类案解决起到较好社会效果。由此,需要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思维融入日常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公益诉讼类型化的案件,及时梳理和总结。
最后,未检公益诉讼需要更加规范化办理才能发挥最大功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个部门并不能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由此,检察机关需要在公益诉讼中,认真践行和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的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权限,调动、规范、督促、监督相关部门共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同时更需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理后,认真总结、及时汇报、扩大宣传,类型化公益诉讼办理领域、专业化公益诉讼办理队伍、规范化公益诉讼办理的流程,不但取得了党政部门的重视和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更取得了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的认可,从而发挥了更大功效。(www.xing528.com)
【注释】
[1]陆佳丽,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2]申长征,姚建龙教授学术团队工作室成员、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田相夏,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编务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3]∗申长征,姚建龙教授学术团队工作室成员、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田相夏,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编务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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