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内多家母婴用品店存在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进货渠道随意、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导致部分厂家资质不明、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等问题,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履职尽责,及时整治婴幼儿食品安全管理乱象。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幼儿园发放过期食品、严重侵害众多幼儿健康问题,经调查取证后,及时向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消除安全隐患,并探索在公益诉讼环节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初查、回头看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校园周边违规设置烟草零售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问题等,分别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郭兵副教授指出,就校园1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烟酒等问题,2017年浙江省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校园周边还是有销售烟草制品的现象,检察机关对这一问题的介入很有必要。同时认为未检监督有不少新领域值得关注。比如网络安全问题,国家网信办出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网络保护做了专章规定,网络空间以及新技术领域中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检察机关要加大探索力度,以为将来的立法提供更多支持。在新技术领域,比如,金华市某学校对学生上课注意力进行监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包括人脸识别等技术问题,对于儿童权利的维护特别重要。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领域,即早教领域,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专门监管。此外,培训机构“跑路”的问题,也涉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检察机关加大监督或许会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姚建龙教授指出,未检具有特殊属性和独立品格,《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当明确将检察机关作为“两法”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这种制度设计,检察监督的内容内涵将被大大拓展。检察机关不仅是国家公诉人、国家监护人,更是“儿童权利监察官”,这种设计是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相关规则和世界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也符合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对检察实践探索经验的确认。重申未检监督的特殊属性,应当突出其独立地位,无论是学理还是司法实践,完全可以明确提出“五大检察”的概念,并使其成为一种常识。此外,姚建龙教授建议探索长三角少年司法一体化建设。长三角地区要加强交流,检察一体化可以使相关工作事半功倍。目前,不同地区的未检追诉标准、办案机制、模式均不同,但至少长三角范围内可以确定相对一致的标准。(www.xing528.com)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高维俭教授赞同未检应具有独立属性的观点,认为其理念、原则、对象、目标和制度等都不同于成人司法,未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成人司法则以惩罚为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该倚重社会来开展专门教育,办理未检案件并不是简单的定罪量刑。他认为应当明确少年法律关系这一概念。以监护关系为例,监护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监护关系中监护权具有一定强制性;监护关系也不全是行政法律关系,国家对孩子进行兜底监护,建立的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监护关系应属于少年法律关系,由此认为开展未检监督,应首先明确监督的“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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