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员工开展入职资格审查时,发现部分人员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问题不宜继续任职,而主管部门未予处理,遂向区教体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不合格人员依法及时清退或惩戒。同时,联合人民法院、公安、教育等部门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郭兵副教授提出,在我国,教师职业准入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目前的教育法规对职业禁止的规定尚不明确,那么,推行“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职业禁止的期限该如何规定?是终身职业禁止,还是一定期限内禁止?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也是检察机关今后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从行政法角度看,教师职业准入涉及行政许可,需要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在检察监督问题上,多数人民检察院采取综合性视角,案件类型、监督方式呈现多样化。有些地方监督的领域则比较专项,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侵害等领域。具体而言,对涉及少儿培训的问题特别值得关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仅仅依靠教育行政部门一家监管非常困难,因为教育行政部门执法力量不足。还有对培训机构中聘用外教的监督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意义。我国教育法对于外教从事教育职业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不少培训机构在使用外教时并没有依法招聘、使用和管理,这也是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一名取保候审的高中生被限制参加高考报名,宁波市高招办关于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参加高考报名的规定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遂督促主管部门恢复该名学生高考报名权。雷小政副教授评论指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在具体行政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制度,这是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司法建议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检察机关可借鉴该措施,强化对涉未权益规范性文件的检察监督。宁波市检察机关及时释法说理督促市高招办采纳检察意见,允许涉案未成年人参与高考报名,有利于推动全省层面完善规章、解决类似情形,但从完善未检的角度看,个案监督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往往是滞后的。对于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尤其是涉及宪法、主要部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完善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检察监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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