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是指检察机关将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的涉罪未成年人交由社会力量组成非专业观护组织,对其进行专业化的考察、帮教和矫正,以预防其再犯的活动。[3]对于观护的概念,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时任)姚建龙教授指出,“观护”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在清末、民国时期就有此说法,但如今“观护”概念还仅限于涉罪未成年人,过于狭窄,应将罪错未成年人群体全部纳进来,扩展观护载体完善分类观护制度。
针对五类重点群体之一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的处置和预防,共青团湖州市委杨晓琴认为,第一,发挥家庭引导功能作用。①巩固和发展家长学校。②要加强对家庭教育反面案例的分析,积极探索引导不良行为青少年家长介入帮教工作。③关注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家庭教育。第二,发挥学校引导功能作用。①教育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化推广德育导师制的基础上,强化育人队伍建设,重点突出班主任及心理辅导老师队伍的培养。②要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③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第三,发挥工读学校功能作用。①司法、教育部门要探索建立湖州市工读学校,并使之在办学模式方式上,由单一专门教育模式转向与劳动技术、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模式。②在教育功能上,由专门教育、托管教育向校外教育、上门帮教、跟踪教育延伸,最终形成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专业化的校园帮扶体系。针对称之为“触法少年”即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已经触犯法律,但因年龄或情节等法定原因,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顾琤琮提出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她认为该制度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对“触法少年”进行必要的、非刑罚化的处置、开展强制性的教育矫正,有针对性的观护帮教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在进行保护处分过程中,一是要强调保护处分全程中的权益保护。保护处分措施中的许多措施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性来自于司法属性,应当加强权益保护。二是关注保护处分制度中的观护帮教部分的专业发展。包括社会化运作和项目化运作。三是将保护处分工作的探索向全程化、全面化推进。打通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社会组织部门多方面的个案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落实社会化的观护帮教。
为更好地开展未检工作,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处蒋国锦结合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无锡实践指出未检工作应当从三个方面完善:一是创设社会观护教育基地;二是推动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三是全面深化“五位一体”未检工作。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邱格屏教授针对此问题指出,应建立一套统一评估未检工作的体系。她认为未成年人理论研究严重落后于实践探索。虽然现在未检工作做得深入细致,尽善尽美,但未检工作缺乏理论性指导,缺乏有效的社会评估体系。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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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勐儿,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樊志美,姚建龙教授学术团队工作室成员。
[2]20世纪中后期,英国和经合组织国家先后开始政府改革运动,这一改革运动被称之为“新公共管理运动”。这一运动是由撒切尔早期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末推行的公共部门改革运动。它废除了在公共服务中传统的官僚独占制度,并且引进多种市场和私营部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着重强调顾客是公共服务行业中的导向,我们要以最少的成本建立最高效率的社会政府。
[3]参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湖浔检发(会)[2013]3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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