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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专业化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基本理论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不但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更需要检察机关协调资源,发挥教育、妇联、民政、团委、社会组织等力量,构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支持体系。针对未检专业化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基本理论,上海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田相夏副秘书长认为其理论基础在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刑罚个别化理念和新公共管理理论。

未检专业化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基本理论

未检社会支持体系是指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所组成的有若干特定功能的、相互联系的工作制度、机制的有机整体。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不但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更需要检察机关协调资源,发挥教育、妇联、民政、团委、社会组织等力量,构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支持体系。推动和加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是未检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针对未检专业化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基本理论,上海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田相夏副秘书长认为其理论基础在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刑罚个别化理念和新公共管理理论。[2]他指出:第一,检察机关作为儿童利益保护的重要机构应该通过机构专门化、工作专业化、机制规范化、支持体系社会化等方式,认真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未检制度。第二,刑罚个别化的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把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基础上进行惩罚。通过参考和运用社会调查报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自身情况及案件情况进行了解,仔细分析未成年人的一贯品格和习性,查清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原因。第三,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检察机关对内需串联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对外需推进社会化预防帮教配套体系建设,推进“两个配套体系”建设。具体而言,未检需要在社会支持系统建设中发挥以下功能:转变理念;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培育社会支持体系发展;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进行监管。

亦有与会代表对社会支持理论的来源和客体进行详细阐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处蒋国锦副处长指出社会支持理论这一概念在精神病学的研究中被首次提出,并在20世纪70、80年代引起广泛关注并逐渐被其他学科所引用。按照社会学的定义,社会支持理论是指一定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行为的总和。其客体是社会弱者。社会支持需要从社会系统中获得各种资源,给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包括正式的社会资源,正式支持来自政府、社会正式组织的各种制度性支持,主要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如各级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以及准行政部门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实施。以及非正式的社会资源,非正式的支持主要指来自家庭、亲友、邻里和非正式组织的支持。(www.xing528.com)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时任)姚建龙教授指出,应理顺未检专业化和社会支持体系一体化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未检专业化和社会支持体系一体化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未检专业化问题。与普通检察制度以事实、证据、法律等为中心的办案机制相比,未检更多在做未成年人的工作,更侧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所以它偏重主观主义,以行为人中心主义为特点。这些工作恰是未检的正业。二是社会支持体系转接问题。在社会支持体系下,本应由未检承担的职能,通过转接、委托等行为转移到社会支持体系本身,其是否恰当,值得商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刘昊指出未检正业的发展方向是社会化。他认为未检正业是指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检察职能的延伸部分。如未检部门目前所做的社会调查、心理援助、就业帮扶等工作。尽管这些职能难以为司法机关传统职能所涵盖,但又为少年司法运作所必需。没有正业,少年司法就不能称其为少年司法。其发展方向是社会化。在当前社会化支持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把握好职权边界,有意识地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参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洪冬英教授提出社会支持体系需要检察权的有效行使。检察权的行使是社会协同和专业协同的有效结合。社会协同是指人民检察院与不同社会机构之间如社会救助部门、儿童救助中心、儿童看护中心等进行协同。专业协同是指除法律外,还需要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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