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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和信息化的区别-检校合作与未检制度的探索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探索智慧未检体系,必须明确智慧检务和信息化检务的区别。但是笔者认为,信息化不等于智慧。新时期的智慧检务强调“智慧”,便是在信息、技术运用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在认识到以上几点之后,信息化检务和智慧检务的区别就十分明显了。正如前文所列举的,新时期的智慧检务是前阶段的信息化检务的深化和升级,未来也可能会包含更多内容。智慧未检的建设也需继承这种智慧化精神。

智慧和信息化的区别-检校合作与未检制度的探索

探索智慧未检体系,必须明确智慧检务和信息化检务的区别。目前有这样一种观点:智慧检务即为信息化检务。这种理解不无道理,从1991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成立自动化办公室起,经过2000年的《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2010年的《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实施方案》、2016年的《“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再到如今的智慧检务概念,可以看出检察工作与科技信息的联系愈发紧密,检察工作信息化日渐加深。但是笔者认为,信息化不等于智慧。

第一,智慧与信息化的概念不同。1997年召开的首届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将信息化定义为:“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历史过程。”[7]而智慧则是人们比较熟知的心智上的高阶能力,从更为宏观的角度看,智慧遍布于人类的任何一种活动。这两个概念,一个偏向动态,一个偏向静态。一个侧重人类外部世界,一个侧重人类内部空间。

第二,二者诞生时间不同。信息化检务早在20世纪90年代便被提出了,而智慧检务则近两年才兴起。若是信息检务等于智慧检务,则不符合认知规律。(www.xing528.com)

第三,二者范围不同。智慧检务的范围大于信息化检务。新时期的智慧检务强调“智慧”,便是在信息、技术运用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调动主观能动性和思辨能力,在使用各种技术时加入自身思考,由原来的被动学习信息技术转为主动安排、改善信息技术。这并不等于让检察官们变成程序员和工程师,而是呼吁人们更加以人为本、深入思考、灵活运用,做技术的主人。之所以有这样的改变,正是因为在信息化阶段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刚刚建好一年左右的智慧App由于前瞻性不足或者数据不连通,很快就不能再运用,还需重新开发。或者明明已经建立了数据档案库,但是由于格式无法检索导致在实践中运用率不高等问题。

在认识到以上几点之后,信息化检务和智慧检务的区别就十分明显了。后者包含前者,又高于前者。正如前文所列举的,新时期的智慧检务是前阶段的信息化检务的深化和升级,未来也可能会包含更多内容。智慧未检的建设也需继承这种智慧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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