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智慧未检体系,必须明确智慧检务和信息化检务的区别。目前有这样一种观点:智慧检务即为信息化检务。这种理解不无道理,从1991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成立自动化办公室起,经过2000年的《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2010年的《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实施方案》、2016年的《“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再到如今的智慧检务概念,可以看出检察工作与科技信息的联系愈发紧密,检察工作信息化日渐加深。但是笔者认为,信息化不等于智慧。
第一,智慧与信息化的概念不同。1997年召开的首届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将信息化定义为:“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7]而智慧则是人们比较熟知的心智上的高阶能力,从更为宏观的角度看,智慧遍布于人类的任何一种活动。这两个概念,一个偏向动态,一个偏向静态。一个侧重人类外部世界,一个侧重人类内部空间。
第二,二者诞生时间不同。信息化检务早在20世纪90年代便被提出了,而智慧检务则近两年才兴起。若是信息检务等于智慧检务,则不符合认知规律。(www.xing528.com)
第三,二者范围不同。智慧检务的范围大于信息化检务。新时期的智慧检务强调“智慧”,便是在信息、技术运用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调动主观能动性和思辨能力,在使用各种技术时加入自身思考,由原来的被动学习信息技术转为主动安排、改善信息技术。这并不等于让检察官们变成程序员和工程师,而是呼吁人们更加以人为本、深入思考、灵活运用,做技术的主人。之所以有这样的改变,正是因为在信息化阶段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刚刚建好一年左右的智慧App由于前瞻性不足或者数据不连通,很快就不能再运用,还需重新开发。或者明明已经建立了数据档案库,但是由于格式无法检索导致在实践中运用率不高等问题。
在认识到以上几点之后,信息化检务和智慧检务的区别就十分明显了。后者包含前者,又高于前者。正如前文所列举的,新时期的智慧检务是前阶段的信息化检务的深化和升级,未来也可能会包含更多内容。智慧未检的建设也需继承这种智慧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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