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早出现并发展于国外,如美国1975年《美国问罪前程序模范法典》及《检察官指南》规定,未成年人犯包括欺诈罪、盗窃罪、联邦成文法犯罪、挪用罪等在内的四种犯罪的,可通过审前分流制度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同时,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非罪化处理,并且随着不断发展,逐渐地将主体扩大至涵盖其他特殊群体。大陆法系国家在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方面表现出了更为宽容的态度。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轻罪,在法院与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检察院即可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被告人主体年龄等因素并未做限缩规定,并且“轻罪”的范畴也扩大为类“中罪”范畴。同样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在这一领域则更为自由。《日本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全部作为自由裁量权交由检察官判断,对于所犯罪名与犯罪主体并无详细规定,结合日本良好的法治成果,其中的道理不言而喻。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展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走了一条自下而上、从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自1992年起,全国各地分别出现对未成年人进行暂缓不起诉处理并设立一定考验期的探索。如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的16岁的未成年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200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设定一定的考察期,期满不予起诉;2003年1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的大学生决定暂缓不起诉,确定“帮教实施方案”和为期5个月的考察期等。就全国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工作仍然呈“星火之势”。逐渐地,自2008年11月起,中央政法委提出对未成年犯罪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味着附条件不起诉的模式正式进入改革视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暂缓不起诉决定后,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整体规模上,各地检察机关呈现较为积极的态势,纷纷制定规则探索试点工作。经过十余年的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在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写入法律。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3款[3]对附条件不起诉中的“附条件”做了规定,但前三项规定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9条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如出一辙,然而取保候审系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不能体现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有的未成年人福利性;最后一项规定仅为“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没有进行细化。总之,除原则性规定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作其他细化规定。
201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本文以下简称《规则》)第476条等条款[4]对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作出进一步规定,对检察机关在“附条件”的考察阶段的矫治与教育范围作出不完全列举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完成心理治疗、参加公益劳动等有利于帮助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一系列任务,这也成了附条件不起诉探索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则》第474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由此可见,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权限以及考察帮教的主导权虽在检方,但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则是全社会共同努力实施的全方位福利体系,多部门的联动、配合是提高附条件不起诉对象改造实效性的关键。(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各地方人民检察院也在做着不同的探索工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涉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试行)》与《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涉罪案件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注重典型案例的参考作用的同时,主要通过与社会团体合作等途径规范监督考察工作的主体、程序与内容,提升帮教考察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完善帮教中的再教育环节,帮助考察对象实现再社会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动态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通过悔过与考核的表现情节,动态调整考察期限,激励考察对象积极悔悟;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注重解决“一诉了之”与“一放了之”的关系,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拓宽主体范围,将更多的犯罪未成年人纳入考察范畴、给予改过机会,同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通过约束教育、认知引导、心理矫正、行为纠偏等个性化帮教工作,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暂行规定》,从《刑事诉讼法》立法原文切入,将其中的“有悔罪表现”细分为四类积极条件与五类消极条件,厘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将考察帮教小组与不起诉程序无缝对接,提高制度实施的紧密性。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内容与考察方式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则与标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做法不尽相同,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及运用程度和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质效。因此,我国亟须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福利性又能切实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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