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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需突破的实践探索困境-检校合作与未检制度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建立了罪错未成年人的多元观护模式,但是在未检工作实践中,涉及社会支持的司法协作较为零散,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协作机制,专业的司法社工人才不足。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和专业社工组织的合作,引进专业社工参与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由专业社工开展帮教工作。

仍需突破的实践探索困境-检校合作与未检制度

第一,我国现行的保护处分措施缺乏司法化程序。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护处分制度,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采取的干预措施和域外保护处分措施有相似之处,但它本质上并非刑罚的替代性措施,而是作为刑罚的补充性措施存在,大多数均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适用程序基本属于封闭的行政权自决系统,罪错未成年人无法像在司法程序中那样获得必要的程序救济权。尤其是将罪错未成年人送往专门学校和收容教养机构这两个带有一定人身强制性的机构内实施保护处分的措施,前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者由政府决定,适用程序均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缺乏透明度和司法监督,弊端较大。罪错未成年人对这种带有限制人身自由色彩的行政行为难以申辩,不利于教育感化工作的进行。

第二,实践中保护处分措施的实施缺乏强制力。如宋英辉教授就认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虞犯未成年人,或者触法未成年人开展社会化帮教,完全依赖于适用对象及家长的主动配合,缺乏强制手段和后续措施,造成适用困难。”[14]比如责令严加管教这一措施,现行法律的规定缺少对于父母等其他监护人履行严加管教的详细监督规定,虽然形式上具有该措施,但是监护人如何管教、严加管教的标准、严加管教与虐待被看护人之间的界限,以及不履行监护管教义务之后的认定和责任如何承担都缺少依据和具体实施措施,现行可以参照的措施也具有一定的越权甚至违法风险。如《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权措施虽较为有力,但是仅对于侵害被监护人的规定较为详细,难以适用于具体监护人消极不履行监护责任时的情形,且相较之下,消极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伤害并不小于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情形的伤害。在缺乏强制性的现状之下,保护处分措施的实施效果就无法保证。(www.xing528.com)

第三,保护处分缺乏配套机制的配合。保护处分措施仅是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防治的一环,它需要各个环节的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但目前保护处分措施的配套机制并不健全。一是缺乏信息共享机制。保护处分措施涉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虞犯行为等四种罪错行为,而不良行为本身以及相应的未成年人信息一般为学校、家庭、教育部门所掌握,虞犯行为及相关信息一般为公安机关所掌握,只有在涉罪行为时才会进入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掌控范围,而这几个主体之间缺少良好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工作协同机制,除了个别地方实践创新了工作协同机制外,各方呈现“各为其政”的现象,不能形成有效合力。二是缺乏后续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机制。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出触法行为之后,往往会被记录在案,学校几乎无一例外地对其予以开除学籍的处罚。在其接受完矫正教育后,即便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也难以得到学校接纳,而进入专门学校则又会被贴上“标签”,不利于其回归社会,很有可能令其再次走上歧途,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完善,现有的社会帮教措施起到的作用有限。虽然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建立了罪错未成年人的多元观护模式,但是在未检工作实践中,涉及社会支持的司法协作较为零散,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协作机制,专业的司法社工人才不足。目前,社会化帮教的方式方法较为单一,不利于帮教工作的有效开展。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和专业社工组织的合作,引进专业社工参与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由专业社工开展帮教工作。但是,受到地域经济发展的限制,南浔区的专业司法社工人才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帮教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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