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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界预防制度的明确化与具体化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言,临界预防的特征在于可能并不单纯及于实施临界行为的未成年人本人,故对此更应厘清责任界限,明确责任定位。

临界预防制度的明确化与具体化

第一,应当明确临界预防措施的重点关注群体,主要包括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者的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有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群体。概括而言可指向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有犯罪之虞的儿童。2016年、2019年国家接连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与《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在社会公众及政府职能部门针对监护缺失群体“国家亲权”理念的规范化保护性机制之外,从临界预防角度说明了其实施违法犯罪之虞的预防可能性。2015年《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调查报告》的调研数据显示:涉案未成年人中有超过55.52%未受到监护人管教;脱离学校步入社会的涉案未成年人则占75.65%,其中超过87.99%的未成年人不能正常升学[21]换言之,家庭监护缺失导致部分重点关注群体成了未成年人犯罪化的重要动因,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对临界预防措施的重点关注群体予以明确。

第二,应当明确临界预防措施中家庭、学校、社区、政府的具体职能分工。实际上,这也是破解当前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稀释困境”的重要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更进一步指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实际上,从立法层面而言,确立国际公约所明确的儿童权利基本准则本身并无错误,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过程中执行者往往由于责任分配主体不明确、职责界定不清晰而导致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形成“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局面。对此,我国应当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空间、政府职能部门等责任主体作为直接参与者,明确分工,以此为基础方可形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临界预防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运作机制。如前所言,临界预防的特征在于可能并不单纯及于实施临界行为的未成年人本人,故对此更应厘清责任界限,明确责任定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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