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报告制度与入职前查询制度的宽泛化改革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本系为预防负有监护职责者性侵未成年人而走出的重要一步,与之对应而言,比较具体的配套措施则是发现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与有性侵前科者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职业入职查询与从业禁止制度。然而近年在具体实践中的探索往往是将上述各制度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等进行宽泛化处理。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其表述亦为“建立教职员工等特殊岗位入职查询性侵害等违法犯罪信息制度”,也即为未来的实践探索留下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第一,对于适用主体而言,《重庆市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性侵入职查询的主体为“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13]河北省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对强制报告义务的适用主体作出了规定,即包括“教育相关行业的所有教职员工、医护人员、司法、妇联、民政、共青团、信访、基层组织等职能部门人员”。[14]嘉兴市检察机关印发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制报告工作指引》规定,强制报告主体应当包括教育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医疗机构、妇联组织等的工作人员。
第二,对于适用前提范围而言,强制报告制度与入职查询制度的适用案件类型也从最初“一号检察建议”的性侵案件被逐步扩张至伤害、虐待等案件。如嘉兴市检察机关相关工作指引即将强制报告义务的适用主体扩张至伤害、杀害、遗弃、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乃至未成年人自杀、自残等非正常死伤情形。[15](www.xing528.com)
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来看,这样的扩张固然意味着全面性和广延性措施的建立,然而其中的法理基础仍需要进一步厘清。《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体系而提出了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对于性侵害或其他严重伤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情形,从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干预处理到事后追责系列性的工作,在司法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践工作中仍然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2.家庭教育工作的规范性程度缺乏
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国家的孩子。当家庭教育缺失乃至发生恶性监护侵害案件时,国家应当站在父母之上辅助乃至替代父母承担家庭监护的职责,这是现代儿童权利保护“国家亲权”理念的重要内容。我国近年来也开始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始推进亲职教育的发展。然而,具体的承担者为何,亲职教育的强制力如何保障,仍然有待未来司法实践与教育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如同论者所言,我国学术界对于家庭教育的认识深化经历了四个过程:从家庭内部到关乎社会;从学习技能与处理关系到成员的全面与健康发展;从父母对子女的单向教育到全体家庭成员的教育;从对学前儿童的教育到终生教育。[16]实际上,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吁已有二十余年,如何整合教育资源,形成规范性、专业性、制度性的家庭教育体系尤其是监护缺失家庭的政府干预机制,民政部门与教育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如何协调等问题,在现阶段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有待进一步的探索。换言之,作为临界预防的重要一环,家庭教育所体现的功能可能不仅在于未成年人本人,也在于其家庭,不仅在于罪错少年本身,也在于如何对父母开展配套“上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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