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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与保护处分措施的概念及其特征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临界预防”系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一个专属概念。因此,必须理清“临界预防”的指向性及特征究竟为何。第二是具体措施的预防性,换言之,临界预防措施本身不能由其他措施尤其是刑罚或刑事措施予以替代。

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与保护处分措施的概念及其特征

“临界预防”系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一个专属概念。有学者指出:“临界预防制度是一项对罪错未成年人提前开展教育矫正,预防其日后走上犯罪道路或者实施更严重的危害行为的制度。”[2]也有学者认为,相较于过去未检工作“临界预防”的特殊性,应当进一步扩大至“临界教育”,指出临界教育本身应当具备“教育内容的指向性和教育措施实施的被动性”。[3]实际上,就历史发展而言,“临界预防”作为少年司法领域的新型概念,其脱胎于犯罪学,借鉴的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三级预防”,其中一级预防也即所谓的一般预防,强调为避免疾病等问题的出现而采取的最初性、普遍性措施;二级预防也即当前少年司法所谓的“临界预防”,其强调对出现疾病征兆的人员所进行的预防措施;三级预防也即所谓“重新犯罪的预防”,强调对已经出现疾病者的消除与控制措施。[4]

概念的使用混乱必然导致在实践中具体操作的不统一。如前所述,借鉴于公共卫生领域的三级预防理念在法律层面尤其是立法层面遭遇了诸多不便。其一,“一般预防”是否应当由具体的制度所调整,甚至是否应当由法律尤其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出分则性的规定,其本身就存在疑问,如果将“一般预防”单独成章,其与总则中法律原则的关系也同样含混不清;其二,将具备犯罪之虞的未成年人通过司法化的方式予以对待,本就不符合未成年人自身身心发展的特征,对于旷课、逃学、吸烟、饮酒等行为,即使对未成年人自身的身心健康成长存在影响,但对成年人而言这些行为并不违法,如若旷工、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予以辞退或开除即可。因此,必须理清“临界预防”的指向性及特征究竟为何。笔者认为,概括而言,临界预防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是临界性,也即临界预防对象往往可能具备犯罪的倾向,是在“错”与“非错”的评价之间相临近的群体或个体。第二是具体措施的预防性,换言之,临界预防措施本身不能由其他措施尤其是刑罚或刑事措施予以替代。(www.xing528.com)

保护处分即少年犯罪处遇中具有替代(并非补充)刑罚性质的措施。它超越刑罚,是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一种教育性措施。结合域外各国保护处分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保护处分措施需要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处分法定原则、处分优先原则、处分相称原则。保护处分不等同于刑罚,亦不等同于保安处分,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了保护处分制度的本质特征,即提前干预、以教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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