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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机关主导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的初步构建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我国少年司法机构的发展现状决定了检察机关应作为主导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的部门。不良行为的恶性程度并未达到需要检察机关直接干预的程度,加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具有自愈性,检察机关不宜直接干预。

(三)检察机关主导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的初步构建

当前我国少年司法机构的发展现状决定了检察机关应作为主导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的部门。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除了完善检察机关已有的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传统业务之外,核心在于将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拓展至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触法行为的干预矫正,明确检察机关的职权界定,赋予检察机关对这三类行为的介入、干预、矫正权限,推动我国罪错行为分级体系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构建检察机关主导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需依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明确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中的职权范围,行使检察建议的监督权和保护处分权,对不同级别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干预、教育和矫正。

1.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建立非司法的间接干预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检察机关应建立间接干预制度。不良行为的恶性程度并未达到需要检察机关直接干预的程度,加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具有自愈性,检察机关不宜直接干预。国家应当负责建立监护监督、亲职教育、亲子教育、学校监督机制和宵禁制度、传媒管制制度等非司法干预制度,以遏制和管束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24]当国家没有建立这些非司法干预制度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督促政府相关部门推动相关制度的建立。国家建立了相关非司法干预制度之后,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监督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如当教育部门或学校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不作为时,检察机关应当向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校方履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现、制止、干预和教育职责。

2.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一般违法行为处置行使法律监督

对于未成年人一般违法行为,可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所规定的保护处分规定的训诫、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安置辅导和感化教育,赋予公安部门作出训诫和保护管束决定权力,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上述措施的适用行使检察监督权。

训诫应包含训诫和日常生活辅导两个部分的内容。训诫由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一并作出,日常生活辅导可交由司法局社会矫正官或者在司法社会工作者的监督下完成。依据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公安机关可在训诫书中要求未成年人接受法治教育以及参加一定时长的社区劳动。(www.xing528.com)

保护管束相较训诫更为严厉,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少年的自由,但具有非收容性,不同于专门学校的强制矫正。公安机关作出保护管束的决定后,可通过司法社工或者社区矫正人员负责保护管束的执行。保护处分的期限参考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要求未成年人在保护管束期间遵守一定的规则。如未成年人要定期报道,不与特定人接触、不进入特定场所等,完成一定时长社区劳动服务、接受心理辅导和参加其他各类执行人员认为有利于未成年人行为矫正的活动或者戒瘾治疗。保护管束执行人员的工作职责可借鉴国外相关规定设置,如访视未成年人住所、学校、工作地点,电话联系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老师、雇主,查询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出勤、奖惩、成绩等情况。

3.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行使检察先议

对于有触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行使检察先议权并作出三项决定,分别是训诫、保护管束和专门学校强制矫正。其中,除了训诫、保护管束外,专门学校强制矫正是专门针对触法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措施,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未成年人触法行为的恶性程度,行使检察先议权,对此类未成年人作出送专门学校强制矫正的决定。专门学校应当成为针对此类未成年人以教代刑的教育矫正措施,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性质,也属于保护处分的一种。

总的看来,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后以教代刑的干预教育矫正措施详见图2:

图2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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