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和监督权是其成为我国罪错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体系主导部门的理论基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享有罪错行为先行决议的权力。
1.少年司法中的检察权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主动发起刑事诉讼,追查犯罪和起诉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即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尽管学界对于检察权性质的争论尚无定论,但以公诉权为核心的检察权的权力归属从未有过异议,并且检察权还出现了扩张的趋势,如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构成犯罪行为的案件享有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实则为检察权的扩张。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的行使在成年人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中有显著区别。在成年人案件中,检察权的行使主要围绕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追诉职能的开展,行使目的在于将涉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安定状态和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完成国家公诉机关的使命。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检察机关检察权的行使目的应在于修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实现关系修复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教育和矫正,避免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成为少年犯或者成年犯,进而破坏更大的社会利益。
此外,我国检察机关检察权的丰富内涵与国外少年司法的“法院中心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捕诉监防”一体的办案方式和权力行使模式,使检察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更为广泛,检察机关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只有在该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时才“顺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审判。因此,相较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检察权涵盖了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预审权和处理权,并可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www.xing528.com)
2.少年司法中的法律监督权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具体性和专业性,侧重于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法律监督,其主要职责在于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18]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存在争议,如有人质疑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合理性,认为将法律监督权交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会让检察官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19]这些质疑和争议在少年司法领域会趋于平息。在少年司法领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重要的地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除了前述的检察权之外,主要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予以实现。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在少年司法领域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职责之一是立法监督,监督我国的法律制定是否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本文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我国已于1991年加入《公约》,依据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检察机关应监督确保国内法涉及儿童的规定与《公约》一致。法律监督的职责之二是监督法律实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多部未成年人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国家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代表应积极承担保护罪错未成年人的职责。监督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教育等相关部门积极履行管束未成年人的职责。
总体看来,检察机关除了传统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追诉的职责之外,更重要的职责是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有效矫正,修复被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此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肩负着监督与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监督家庭、学校、教育等相关部门履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为建立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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