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有相对完整的处置外,未成年人实施的其他类型的罪错行为都缺乏有效的教育矫治措施。
我国学界对如何设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措施也提出不同看法。有学者提出将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措施划分为福利类措施、教育矫治类措施和刑事类措施三类。福利类措施主要针对未满12周岁的实施了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原则上由公安部门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社工服务和心理矫治服务。教育矫治类措施是对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适用学校帮教告诫、警察帮教训诫、法官诫令、转入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第三类为刑事类措施,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评估结果,情况严重且必要的,可以判处徒刑,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接受系统的教育矫治。[14]此观点主张的福利类措施和教育矫治类措施本质上都属于对未成年人触法行为的干预措施,刑事类措施则是针对应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干预措施中缺少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设计。也有学者针对未成年人预防行为和触法行为提出了更为全面的干预措施:对未成年人的虞犯行为应当进行一系列非正式和正式干预制度,非正式干预制度包括监护监督、亲职教育、教师惩戒、未成年人宵禁、交往限制、不良场所禁入、传媒管理等,正式干预制度包括行政干预和“司法先议”。[15]司法干预,其中行政干预包括警察发现、补位和对虞犯行为干预等。[16]对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应建立学校式感化性的工读教育、扩大适用训诫、赔偿损失、罚款和赔礼道歉等软性措施、完善“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制度、新增处分措施,如社会服务、假日生活辅导,保护观察等一系列新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17]此种观点更为系统化和理想化,但从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罪错分级体系的现状来看,建立相关制度的难度相对较大,并且还缺乏对未成年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干预措施的相关论述。故此,笔者主张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体系的建立,应当在确立主导机构的前提下,建立具备可操作性的干预措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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