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上讲,在少年司法机构中,少年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具有绝对的主导权,是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的主导部门,享有对未成年人案件先行决议的“先议权”,而检察等司法部门在少年司法中处于边缘地位。以美国为例,未成年人案件均先由少年法院法官预先审查(全件送至原则),如果法官认为案件可以适用保护处分,则法官有权对未成年人径行裁判相应的保护处分措施,检察官不再参与案件审理;法官只有在认为案件过于严重不适宜少年法院审理时,才可通过“弃权”程序将案件逆送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则必须将逆送的案件予以起诉而不能选择放弃起诉。法院的预审实际上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审查起诉的决定权划归给了少年法院。据统计,绝大多数少年案件都由少年法院直接进行审理,逆送案件的比例很低。[3]
但当前我国少年法庭发展处于势微阶段,恐难以承担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的职责。少年法庭作为我国最先建立的少年司法专业机构曾经一度蓬勃发展,本应作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的主导部门。我国早在1984年就在上海市长宁区成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长宁少年法庭的建立也被视为我国少年司法的开端。此后,我国的少年法庭蓬勃发展,少年法庭的数量不断上升,少年法庭从少年刑事法庭开始走向少年综合法庭。1990年10月“全国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统计,我国少年法庭数为862个[4]。在1994年底,少年法庭激增到3369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为540个。[5]1991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和经济案件均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开启了少年综合庭的“天宁模式”。[6]但遗憾的是,21世纪中后期至今,我国少年法庭的发展逐步走向式微,不仅少年法庭的数量骤减,而且少年法庭改革收效甚微。据1998年“第四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统计,全国少年法庭撤并后剩余2504个,在三年内萎缩超过1/4。[7]到2004年底,少年法庭减少到2400个左右[8],2015年减少到2253个[9]。在员额制和大部制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少年法庭的发展又受到了家事审判改革的冲击。综上,从当前情势来看,少年法庭承担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体系的职责将面临较大困难与挑战。此外,我国少年法庭的法官也没有预审权,没有法院“先议”的刑事司法传统,建立法院先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进行充分论证后才可进行。(www.xing528.com)
公安机关作为最先接触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部门,在成为主导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的制度构建中本具有天然优势地位,但当前我国滞后的少年警务让公安部门事实上无法成为构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体系的主导机构。尽管早在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分局便设置了我国最早的少年科,但这一独立科室在设立不久后即在警务改革中被撤销。此后,少年警务“保持沉默”近三十年的时间,直至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设立青少年警务工作办公室(后更名为未成年人警务科)。2015年,北京市海淀区设置了未成年人预审中队;2019年,北京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帮教工作的工读规定,要求各公安分局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内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立工读的未成年人办案用房。该规定特别指出,未成年人案件无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原则上一律进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办理,确保在工读场所内由工读人员按照标准化办案流程开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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