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罪错行为也缺乏“提前干预,以教代罚”的干预措施。一是当前法律对不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缺乏有效的矫正措施,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一放了之”。二是对于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罚了之”的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实施难以起到教育矫治未成年人行为的功能,存在“一罚了之”的问题。
第一,我国对不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缺乏有效的矫正措施,司法实践中多是“一放了之”。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达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二是收容教养。但在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后,收容教养制度名存实亡。一旦发生恶性案件,只能由公安司法机关批评教育“一放了之”后寄希望于家长严加管教。但这也并非可行之路。触法行为在本质上已属于犯罪行为,矫正难度大,大部分家长或监护人难以管教或者管教收效甚微,有的家长或监护人在“屡战屡败”后早已放弃管教,还有的家长和监护人寄希望于政府或司法部门。此外,也有人寄希望于通过专门教育对这部分未成年人严加管教,但当前我国专门学校普遍采取父母、学生和学校“三自愿”和“申请就读”的入学程序,并且专门学校在全国分布不均,有的省份甚至连一所专门学校都没有。专门教育发展的窘境让其也难以对此部分未成年人的矫正发挥作用。(www.xing528.com)
第二,对于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处以简单的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无法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起到教育矫正的作用。从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这三类行政处罚的功能来看,警告对初犯的未成年人可能会起到一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但对屡犯、惯犯的教育作用却并不显著;而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多是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缴纳,对未成年人并无实质影响,也难以发挥教育矫治的作用;而行政拘留这一短期人身限制性和隔离性的处罚还存在“标签效应”,被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会被打上“进过局子”的标签,从根本上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同时也容易让未成年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与其他人员交叉感染,不仅发挥教育矫正的功能,反而会增加教育矫正的难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