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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入流”——扩大少年司法的干预范围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罪错先议”制度下,首先将更多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纳入少年司法的管辖范围,使之成为少年司法的干预对象。“罪错先议”制度下少年司法的“入流”措施的实质在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提前介入,这种提前干预的措施将会扩大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职权,从而压缩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职权。

司法“入流”——扩大少年司法的干预范围

近些年来,随着现代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在全社会范围内被广泛接受,所带来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对罪错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刑事责任方面的限制,使越来越多的罪错未成年人被从刑事司法体系中“分流”出去。对这部分罪错未成年人又缺乏必要的管教措施,所以司法实践中往往一放了之。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机关难以依照刑法去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的收容教养措施又因为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收容教养实际没有了可供执行的场所,公安机关只能在行政拘留后将未成年人予以释放而使得未成年人无法成为未检部门的审查对象。近些年来,类似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报道充斥互联网环境,所带来的预防犯罪和社会舆情压力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这就是我国少年司法的缺位与漏洞所造成的“养猪困局”(“养大了再杀”),难以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矫治措施。[18]同时此类案件的应对乏力显示出了少年司法难以缝合的漏洞。

在“罪错先议”制度下,首先将更多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纳入少年司法的管辖范围,使之成为少年司法的干预对象。也即是说将未成年人虞犯行为(严重的)、违警行为和触法行为纳入检察机关的审查范围,从而弥补刑事司法制度所造成的“漏斗效应”。(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基于立案标准及初步调查结果,将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流”排除出诉讼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不起诉又将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流了出去,造成大量未成年人案件随着刑事司法的进程而被“漏出”。)[19]检察机关决定对上述三种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对于罪行严重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法提起公诉,交由人民法院审判。(www.xing528.com)

“罪错先议”制度下少年司法的“入流”措施的实质在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提前介入,这种提前干预的措施将会扩大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职权,从而压缩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职权。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领域的重大机构调整和改革措施相比,公安机关的改革显得困境重重。一项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的调研发现,公安机关“4+2”的机构设置很难成立对未成年人的专门办案机制,其带来的必然结果就是少年警务改革进展缓慢。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训诫等干预措施仪式感和专业性不足,难以对罪错未成年人起到震慑作用。综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三者的职权范围,检察机关在少年司法程序中跨越时间最长、参与诉讼阶段最多,帮教责任也最重。检察机关的作用和影响是最重要的。兼顾儿童利益和社会利益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由检察机关特殊的机构、特殊的人员、特殊的程序和特殊的处遇来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或许不失为一种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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