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视野中的先议权理论研究,主要分为介绍性、探讨性以及论争性三种类型,早期的先议权研究主要以介绍性研究为主,研究成果较为单一;到2010年左右,先议权理论研究聚焦于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又结合域外经验而进一步深化;到2015年,先议权的系统性理论研究井喷式出现,这时期的先议权理论研究开始具备中国化视野,探讨先议权在少年司法体系中的适用问题,呈现出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导的先议权适用分歧。
先议权作为一个舶来词,本是美国、日本等国家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专有名词,在介绍美国、德国、日本的少年司法时被广泛提及。在早期的先议权研究中,研究亚洲地区的先议权理论较为丰富。从研究成果的数量上看,日本的先议权是学者早期研究的重心。从1980年第一篇《论现代少年法的几个问题》笼统地介绍日本的少年司法的立法现状开始,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先议权的理论研究均以介绍性、比较性为主。[27]代表性文章有《日本少年法的现状与展望》[28]《青少年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29]等。这部分的先议权研究主要以介绍性的方式论述域外先议权的发展历史,以期给中国少年司法改革带来积极的借鉴意义。
先议权理论的探讨性研究分散在审前羁押、少年关护、个性化处遇、分级矫治等少年司法特殊制度中,先议权在少年司法体系构建过程中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先议权研究成了引领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姚建龙教授首次在《犯罪后的第三种法律后果:保安处分》一文中提出实现先议权的中国化适用,通过“先议”划分犯罪少年、严重不良行为少年与一般不良行为少年,实现对不同罪错未成年人的先行干预。探讨性的先议权理论研究广泛存在于少年司法体系构建的各个方面,代表性文章有《美国少年司法变迁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改革及其借鉴》[30]《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31]《德国、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32],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通过先议对不同类型的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先行划分,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矫治教育,实现少年司法的进一步完善。(www.xing528.com)
如何实现先议权的中国化适用是现阶段先议权理论研究的聚焦领域,以人民法院为主导行使先议权,或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行使先议权成了论争先议权理论研究的主流观点。赞成以人民法院为主导行使先议权的代表性文章有《中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司法处遇制度的完善》[33]《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少年家事审判融合发展路径探索》。[34]赞成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行使先议权的代表性文章有《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政策》[35]《中国少年司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36]《检察改革的三重维度——以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及未检厅的设立为视角》。[37]赞成以人民法院为主导行使先议权的学者认为:其一,以“审判为中心” “未成年人保护优先”的少年司法改革理念应当继续维持;其二,未成年人案件的指定管辖与少年法庭收案量的现状需要以人民法院为主导行使先议权的运行模式。[38]其三,人民法院的中立性能够避免先议权在行使过程中产生严刑化倾向。赞成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行使先议权的学者认为:其一,中国语境下“强检察模式”决定着由检察机关行使先议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二,中国少年司法的一元化体系决定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难以被取代,实践中人民检察院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审查起诉方式已经在实际意义上起到了先议权的作用;其三,司法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在先议权已实际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现状下,剥夺人民检察院的先议权而将之赋予人民法院,不利于少年司法改革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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