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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进:日本模式——“检察官先议”转向“家庭法院先议”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5]纵观《日本少年法》的历次修改,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在“检察官先议主义”规则废除后,仍致力于提升检察官在“家庭法院先议主义”中的角色与地位。在“双轨制”运行模式下,检察官不享有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优先裁量权,起诉与否由家庭法院决定,因此日本法学家称之为“家庭法院先议主义”。

演进:日本模式——“检察官先议”转向“家庭法院先议”

日本1922年制定的旧《日本少年法》第62条赋予了检察官先议权,该条规定原则上检察官负责对未成年人案件提起公诉,在例外情况下,检察官如果认为采取保护处分的措施更有利于罪错未成年人,检察官可以将未成年人案件移送至少年审判所(图1所示),由少年审判所对罪错未成年人判处保安处分措施。这种带有刑事处分优先色彩的检察官先议程序,事实上导致由检察官决定家庭法院的受案范围。

出于未成年人保护优先的目的,日本于1948年制定了新《日本少年法》,该法取消了“检察官先议主义”,代以“家庭法院先议主义”的刑事裁量模式,在实体上达到对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优先的效果。1948年新《日本少年法》出台不久,就有日本学者对“家庭法院先议主义”提出了质疑,到了20世纪80年代,日本社会出现了大量性质极为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社会各界要求检察官参与少年司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各方的努力下,1999年通过的《为进一步谋求少年审判事实认定程序的正当化而对少年法进行完善的要点(案)》 “导入了检察官参与家庭法院审理的制度,授予检察官对家庭法院事实认定以及法令适用等问题进行抗诉的权限”。[21]到了21世纪初,为了应对当时日本社会上频繁发生的恶性青少年犯罪事件,自2001年4月开始,日本国会依据《少年法等部分修改的法律案》修改的新《日本少年法》开始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的《日本少年法》确立了原则移送制度、检察官参与家庭法院审理制度以及抗诉受理申请制度。[22]原则移送制度要求家庭法院必须将涉嫌死刑、徒刑或者监禁刑罚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移送至检察院,而检察官有权出席家庭法院审理的“少年涉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之罪或者涉嫌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2年以上惩役或者禁锢之罪的案件”。[23]至2014年,日本国会根据《少年法部分修改的法案》完成了对《日本少年法》的又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将检察官参与家庭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扩大至“少年涉嫌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法定最高刑超过3年惩役或者禁锢之罪的案件”[24],从受案范围上进一步扩大了检察官参与家庭法院审理的权限。[25]

纵观《日本少年法》的历次修改,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在“检察官先议主义”规则废除后,仍致力于提升检察官在“家庭法院先议主义”中的角色与地位。

图3 《日本少年法》的历次修改

(四)先议权的行使之争:美国模式、德国模式与日本模式(www.xing528.com)

先议权作为少年司法中的专有概念,随着美国的少年司法改革不断成型,以法院为主导的先议权运行模式成为主流。在德国以及日本的先议权形成历史中,我们均能看到美国的影响。

在美国双轨制的先议权行使模式下,少年法院享有的收案权(intake)决定着先议权独属于少年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由少年法院优先审查并决定是否在这一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判处保护处分措施。在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不适用保安处分,或者由未成年人主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少年法院可将未成年人案件直接移送普通刑事法院审理。在美国模式下,检察官在少年司法中的地位被边缘化,少年法院的先议权决定着涉罪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具体走向。

德国单轨制的先议权行使模式将先议权赋予少年法院行使,少年法院可以依次选择教育处分、惩戒处分、刑罚等手段对未成年人予以干预。在德国一元化的少年司法体系中,“少年司法的诉讼程序与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并不明显,而且所有少年犯罪案件都在同一个少年司法程序中完成,少年法院并不能将少年犯罪案件移送给普通刑事法院审理”。[26]在实践中,德国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代为行使了先议权的部分权力,削弱了少年法院的先议权功能。

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选择了双轨制的先议权行使模式,未成年人案件首先交于家庭法院裁决,家庭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可以决定不处分、保护处分或者移送给检察官。家庭法院将未成年人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的程序被称为“逆送”程序,此时由检察官向普通刑事法院提起公诉,由此日本少年司法呈现出了家庭法院决定保安处分、普通刑事法院决定刑罚的“双轨制”运行模式。在“双轨制”运行模式下,检察官不享有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优先裁量权,起诉与否由家庭法院决定,因此日本法学家称之为“家庭法院先议主义”。但上文中也提到,日本确定“家庭法院先议主义”后不久,就引进检察官参与家庭法院审理制度,此后《日本少年法》的多次修改仍不断增强检察官在少年司法体系中的参与地位。

美、德、日的少年法院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均居主导者地位,但德国、日本的检察官仍然在少年司法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德国单轨制少年司法模式下的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日本双轨制少年司法模式下的检察官参与制度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少年法院的先议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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