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起源:美国模式——以少年法院为先议权的行使主体

起源:美国模式——以少年法院为先议权的行使主体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的少年法院享有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绝对裁量权,少年法院优先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审查,此时罪错未成年人进入少年司法保护程序,少年法院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这一过程中决定是否对未成年人判处保护处分措施。当程序执行终结时,如果少年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案件不适用保护处分措施而应当进入普通刑事司法程序或者由未成年人主动申请进入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少年法院可将未成年人案件直接移送至普通刑事法院。

起源:美国模式——以少年法院为先议权的行使主体

美国伊利诺伊州1899年通过的《伊利诺伊州少年法庭法》是为了回应当时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观点:“家庭以及国家应当对问题儿童承担应尽的责任,国家应当对儿童的不良行为做出充分和有益的回应。”[15]19世纪末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得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进入城市,家庭在青少年成长中的地位与功能逐渐被削弱,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模式无法有效控制未成年人,国家开始代替家庭的角色承担控制罪错未成年人的责任。随着少年司法的发展,少年司法中的缺陷逐渐显露,以少年司法为唯一控制手段显然难以真正控制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改革者开始探索更多的途径以安置罪错未成年人。基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解决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往往要涉及除刑事司法以外的其他领域,例如民法领域、行政法领域等。在少年司法的多年实践中,人们发现少年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更多地倾向于寻求民法意义上的帮助,其中一个典型就是工读学校(Industrial School)的诞生。亨利·吉勒(Henri Giller)提出:“在少年法庭开始运作时,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儿童人数是因犯罪而被关进管教所的儿童的人数的三倍。”[16]

1967年,美国提倡在少年犯罪中适用“审前阶段处理” (Pre-judicial Disposition)的刑事政策,要求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推广适用非正式程序的分流措施(Diversion)。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法》提出了“非犯罪化、非监禁化、转处和正当程序”四大诉求,先议权逐渐走上程序化道路。通过行使先议权,一方面使得罪错未成年人被分流至带有福利性质的少年管教专门机构,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程序给罪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使得少年法院能够以更严谨的司法程序处理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美国的少年法院享有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绝对裁量权,少年法院优先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审查,此时罪错未成年人进入少年司法保护程序,少年法院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这一过程中决定是否对未成年人判处保护处分措施。当程序执行终结时,如果少年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案件不适用保护处分措施而应当进入普通刑事司法程序或者由未成年人主动申请进入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少年法院可将未成年人案件直接移送至普通刑事法院。(www.xing528.com)

美国的少年法院有权管辖所有关涉未成年人的案件,少年法院寄希望于教育手段矫治罪错未成年人,犯罪的个别预防成了少年法院的首要目标,先行区分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成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对症下药”的必要环节,如此将特定权力赋予少年法院行使成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问题,少年法院的先议权由此产生。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美国少年司法改革逐渐走向严厉化,少年法院通过先议将罪错未成年人划分为虞犯以及少年暴力犯罪、累犯、重罪少年,对虞犯少年提供保护优先理念下的干预矫治措施,而对其他罪错未成年人实施严厉的惩罚。[1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