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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区分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赋予先议权作为未成年人案件的优先裁量权,与法官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在行使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内容、行使阶段四个方面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在行使主体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独属于法官或者审判组织行使。在行使阶段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审判阶段,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存在于批准逮捕阶段、检察官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阶段、提起公诉阶段等检察阶段。

先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区分

赋予先议权作为未成年人案件的优先裁量权,与法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在行使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内容、行使阶段四个方面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

在行使主体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独属于法官或者审判组织行使。“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利。”[11]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检察官享有,是“一种在特定制度框架内,受到规范约束而酌定行使的一种权力”。[12]先议权作为未成年人案件的前置裁量权,并非由法院或者检察院固定享有,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先议权可以由检察院或者少年法院行使,但是当法律赋予某一机关行使先议权时,该机关就有权排除其他机关干涉,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优先裁量。

在权利性质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属于一种判断权或者选择权,带有程序性与实体性的双重色彩,法官根据法规规范、法律原则等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并选择合适的司法手段处理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同样带有判断权的属性,同时拥有程序性兼实体性的权力属性,实质上是指检察官处断案件是否适用法律并在必要情况下提起追诉的权力;先议权作为一种“诊断”性质的裁量权,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判断权的属性,以及程序法兼部分实体法的性质,先议权的行使主体有权决定未成年人案件进入何种程序以及适用何种干预措施,但不能代替法院对未成年人提前作出司法判决。(www.xing528.com)

在权利内容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较为广泛,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均有所体现,具体到对案件当事人给予何种处罚,处罚的轻重如何,对参与案件的当事人有何要求,如果妨碍了诉讼过程又会有何种处罚等。概括而言,法官自由裁量权是“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权力”。[13]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行使的“对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允许斟酌情节不予起诉”[14]的权力,即检察官有权对所有进入检察阶段的案件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权力。先议权的权利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裁量未成年人案件进入何种司法程序的权力,范围被限定在以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有权行使先议权的机关可以适用先议程序对未成年人作出先行分流与干预。

在行使阶段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审判阶段,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存在于批准逮捕阶段、检察官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阶段、提起公诉阶段等检察阶段。先议权的行使阶段在未成年人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先议权的法定行使机关有权在罪错未成年人进入诉讼阶段之前对未成年人提前实施干预,并施以合适的处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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