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两种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大众以存款的形式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但是其吸收存款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通过出卖公司股份的方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系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标准、量刑情节轻重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吸收资金金额的大小和涉案集资参与人的人数。(www.xing528.com)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向集资参与人已支付利息、提成等已返利的金额,以及已追缴的资金金额均可以作为最轻量刑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因此,本案中笔者选择从吸收资金金额上入手,为其进行从轻量刑的辩护,客观上取得了一定的辩护效果,实属不易。
资金是企业运行的血液,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基本上取决于资金能否正常流通。本案的发生就是因企业家采取不当方式为企业寻求资金导致其触犯法律,最终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企业家为了企业的生存寻求资金的支持理所应当,也是企业家的天然职责。但是,企业家在经营企业、发展企业过程中应当要有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有意识地保护自己和企业,远离法律红线,采取合法、合规的经营方法和风险防范措施经营企业,应采取合理的诉求表达方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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