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骗取他人较大财物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一般而言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其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其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其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其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的;(www.xing528.com)
其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此,要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符合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及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向行为人给付财物,行为人收到受害人给付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受损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陕西省西安市以河南中通公司名义对外招揽务工人员系受河南中通公司的委托,并非其冒用河南中通公司名义。被告人周某招揽务工人员后把务工人员分批送往河南中通公司进行培训和考核,更加说明被告人周某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劳务人员的行为。在收取务工人员的报名费后,被告人周某除自己留存1000元—2000元不等的费用外,其余大部分费用全部交给中间人房×星,由房×星再转交河南中通公司。若被告人周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又怎会将大部分费用通过中间人转交河南中通公司?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某有合同诈骗的行为。
被告人周某在未经河南中通公司授权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刻制了河南中通公司西安办事处印章,用于向务工人员报名费的收款收据上加盖。关于该情节和事实被告人周某向法庭供认不讳,因此最终审判机关直接改判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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