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决定对搜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之后,公诉机关非常重视,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应对法院的调查。一方面,让所有参与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出具了“依法办案”的说明。另一方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为了证明搜集证据的合法性,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宣读了被告人在立案之前的供述,强调供述笔录中有被告人的签名和手印,强调被告人在签字的时候写了“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得一样”,强调被告人是成年人,知道签字的法律后果,等等;其次,公诉人宣读了侦查人员出具并加盖了侦查机关印章的“情况说明”,以证明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合法性。当辩护人要求公诉人提供并播放同步录音、录像时,公诉人则出具了侦查机关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当时侦查机关作了录音、录像,但因为更新设备时没有保存该录音、录像,无法提供。鉴于被告人、辩护人都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了质证、反驳意见,辩护人请求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院同意辩护人的意见,当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公诉人对于出庭的四名侦查人员所提出的问题如下:
第一,你们在办理冯××案件中是否依法办案?
第二,你们是否对冯××实施过刑讯逼供?
第三,冯××的笔录上的签字是他个人自愿签的还是你们强迫他签的?
对于如此简单易答的询问,侦查人员都对答如流,几乎不假思索。
在公诉人询问侦查人员后,辩护人对出庭的侦查人员进行交叉询问。
1.关于侦查机关未立案之前,未办理法律手续,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问题,辩护人向侦查人员提出以下问题:
【问题1】冯××是什么时间到检察院的?是你们传唤、通知的,还是他自己来的?
【答】是我们电话通知他来检察院配合调查的,他接到电话就来了,是2011年1月15日下午上班后来的。
【问题2】冯××在检察院待了几天?办理什么法律手续没有?
【答】待了四天,因为是配合调查,没有办理什么手续。
【问题3】既然没有法律手续,凭什么限制冯××的人身自由?
【答】我们这是约谈,不是传唤。
【问题4】约谈属于法律规则还是“潜规则”?
【答】不能说是“潜规则”,就是约谈。
侦查人员的回答,将侦查机关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手续限制冯××人身自由的事实完全揭示在法庭上。
2.关于被告人提出的侦查人员不让其休息的事实,辩护人向四位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是:(www.xing528.com)
【问题1】被告人冯××从进入办案区到送往看守所羁押之间的四天时间里,离开过办案区没有?
【答】没有离开过办案区。
【问题2】办案区有没有床铺?
【答】没有。
【问题3】办案区有没有长沙发?
【答】没有。
【问题4】既然被告人进入办案区之后没有离开过办案区,办案区没有床,也没有长沙发,这四天当中被告人是如何休息的?
【答】其中两位侦查人员回答他们没有值夜班,不知道被告人是如何休息的。另外两位侦查人员回答,被告人就在办案区休息,并且特别说明“我们不审讯时,他就在椅子上休息”。
【问题5】人正常的休息应该在床上还是审讯椅上?
【答】正常情况下应该在床上,但办案情况特殊。
侦查人员在法庭上的回答内容,证实了被告人所说的没有得到应有的休息的事实。
3.法院还排除了立案之后,被告人的第一份有罪供述,这也是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对这一问题,辩护人向做笔录的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是:
【问题1】2011年1月18日有一份你们在看守所做的笔录。但我们查看了检察院的提讯证,发现你们第一次提讯冯××是1月22日,为何没有18日的提讯手续却有讯问笔录?
【答】这是当天送到看守所办理羁押手续时在检察院驻所办公室做的笔录。
【问题2】2011年1月18日下午6点在看守所做的笔录内容与17日的一份笔录主要内容完全一致,包括错别字。1月17日的笔录的时间显示,你们做这一份笔录用时2小时15分,为何18日的笔录用时只有25分钟?
【答】因为冯××供述的内容都是一致的,18日的笔录就抄了17日笔录的内容。
正是侦查人员的这一回答,法院才将该供述笔录也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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