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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实践是道德实践的基础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离开生产实践,人类将不能延续存在下去,想要进行其他社会实践和构建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更是空话,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生产实践而且只有生产实践才是道德实践的真正源泉。因此,生产关系是伦理关系的真实基础,而生产实践是道德实践的真实基础。[39]“金规则”也就是道德实践应该遵循的根本原则。作为人的生存方式、实践方式发生了改变,必然带来道德实践观念的改变。

生产实践是道德实践的基础

马克思批评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因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3]费尔巴哈所理解的人是离开了历史联系的单个的人的直观。不可能揭示人的“现实性”。马克思强调人的本质的“现实性”,即是社会的历史性,这就必然要从社会生活本身来探寻它的本体论基础。这个基础就是生产实践。所以,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第八条提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34]人类社会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是个人的简单几何学相加,马克思明确提出:“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35]人类社会是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组织起来的囊括全部社会生活及其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等等的总体性范畴。这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社会关系体系。一个“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36]构成这个社会机体的基础就是作为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即物质生产实践。“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37]人的感性活动生产出人的无限多样的丰富性,也生产出包含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观念等多种多样的关系,人类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世界。正如卢卡奇所说:“要从本体论上阐明社会存在的诸多特殊范畴,阐明它们是如何从早先的存在形式中产生的,阐明它们是如何与这些形式相联系并以这些形式为基础的,阐明它们与这些存在形式的区别,那就非得从分析劳动开始不可。”[38]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物质生产劳动是社会性的人类活动,人类其他一切社会关系和不同层次的实践都是导源于此。离开生产实践,人类将不能延续存在下去,想要进行其他社会实践和构建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更是空话,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生产实践而且只有生产实践才是道德实践的真正源泉。也就是说,没有社会性的生产实践作为基础,就不可能形成人和人的社会关系及其他层次的社会实践,道德关系和道德实践作为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的一种,其本质也是导源于生产实践及其形成的生产关系。因此,生产关系是伦理关系的真实基础,而生产实践是道德实践的真实基础。

一般来说,各种文化的伦理体系中都有着至少一个被认为在理论上无懈可击、在实践上历久弥新因此非常可能是万世不移的道德原则,它被当作一个伦理体系的基石。从学术意义上说,它就是伦理体系的一个元定理,它是对伦理体系中各种具体规则的总指导和解释。通常人们把这类据信为“绝对无疑的”道德原则按照基督教伦理的习惯称为“金规则”(the golden rule)。[39]“金规则”也就是道德实践应该遵循的根本原则。本文的意图不是探讨“金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而是试图说明“金规则”是如何形成的?即如何在人的生产实践,进而在生产关系中形成道德实践。自苏格拉底以来,理性对话被认为是通向“金规则”的真理之路,到今天,哈贝马斯也还坚持认为,完全合乎理性标准的对话必定能够产生一致认可的理解。针对哈贝马斯的观点,赵汀阳教授认为,哈贝马斯忽略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理解”不能保证“接受”。达成某种共识和合作的充分理由不是互相理解,而是相互接受。“接受问题”迫使知识论上的“主体间”问题深化为实践或价值理论上的“人际”问题。这就构成了伦理学和政治学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即“如何对待他人”的问题。列维纳斯非常正确地论证了他人的绝对性,他人是一个无论如何无法被“我”的主观性所消化的外在绝对存在,主观性(subjectivity)化不掉他者性(otherness),所以他人超越了我的主观性,是我的生存条件和外在环境。他人会反抗,他人可以不合作,所以超越了我。因此他人是我需要对待的最严肃的问题。通常人们在思考“我与他人”的关系时一直使用的是主体观点,即以“我”作为中心,作为决定者,试图以“我”为准,由“我”来定义标准,按照“我”的知识、话语、规则把“他人”组织为、理解为、最后同化为“与我同者”。这种自我中心的态度可能是一种自然态度。在列维纳斯看来,这种传统的主体观点是对他人的不公。一切以我的观点为标准,实际上就是对他人的否定,是实施了一种无形的暴力,一种试图化他为我的暴力。把这种态度作为我与他人关系建立的基础显然是无效的。我们必须把他人尊称为“您”的他人观点来代替传统的主体观点,只有以他人观点为标准的理解才能尊重他人存在的“超越性”。尊重他人的超越性就是尊重他人的那种不被规划、不被封闭起来的无限性。赵汀阳教授认为列维纳斯的观点或许有些夸张。我们无须把他人夸张为至高至尊的存在,但至少可以发现这样的一个逻辑关系:尊重他人的同时就等于让自己得到尊重,因为对于别的主体来说,自己也是个必须被尊重的超越者。对此,我们认为更应该从“去自我中心化”的角度来理解。[40]尊重他人未必换来对自己的尊重。尊重他人是尊重自己的充分但不必要条件。而且,如果他人存在的“超越性”真的没有被得到尊重,我们今天的社会也不会“发展出许多相互冲突又几乎同样有力的价值观”,因为在古代社会,“即使人们在价值问题上有某些不同意见,也还没有形成各种各样有影响的权力话语”。所以,“价值观冲突成为社会现象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所谓启蒙的产物,是自由和平等的结果”。因为原来的人际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所以现代社会失去了价值共识的基础。作为人的生存方式、实践方式发生了改变,必然带来道德实践观念的改变。也才会有列宁的强调要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41]的说法。(www.xing528.com)

道德实践也不是绝对自由的活动,也不是像康德那样的形式伦理学,即由人的理性,以道德律令的形式所能解释的。伦理关系、道德关系是受生产关系发展水平决定的。所以,在《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马克思认为:“谈论自由的、人的、社会的劳动,谈论没有私有财产的劳动,是一种最大的误解。‘劳动’按其本质来说,是非自由的、非人的、非社会的、被私有财产所决定的并且创造私有财产的活动。”[42]现实的道德关系和道德实践,它的原则,康德所说的道德命令,实际也是历史的,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它也不是绝对的自由立法,按照张盾教授的理解,他把马克思的伦理学理解为从“形式的伦理学”到“实质的伦理学”,他也表达了这个意思,即一旦道德规范要有实质的内容,其内容就具有历史性,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就不是像康德想象的纯粹的自由意志。正像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批判中的表述:“费尔巴哈的道德论是和它的一切前驱者一样的。它是为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一切情况而设计出来的;正因为如此,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而在现实世界里面,是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软弱无力的。”[43]所以,生产实践、劳动具有客观性、必然性,也必然包含着自由的要素,包含着自由性。道德实践实际也是一样。自由就是把道德实践和生产实践内在统一起来了。由道德实践过渡到生产实践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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