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村的概念让经济全球化,所以,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越来越多。我国《税法》对外籍人的税收待遇有着特殊的规定,所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外籍人首先需要认真了解中国的税收法律,以便尽可能地规避涉税风险,在此前提下,寻找节税的机会。在这里引用部分资料,对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做一个简要疏理,并做筹划提示。
M先生是上海某外资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支付给M先生的月工资为12000美元(1美元),折合人民币为96000元,同时每月收到月薪25%的生活费补贴30000元,则年收入为
(96000+30000)×12=1512000(元)
为了子女学习需要,M先生全家在香港居住。几年来,M先生除在上海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在香港每月要支付住房租金10000元、交通费用5000元、伙食费8000元、子女教育费5000元,每年发生探亲费84000元。
则M先生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96000+30000-4800)×45%-13505=41035(元)
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92420(41035×12)元,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2.57%。
筹划建议
在M先生的年收入总额1512000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M先生的收入构成,将其月薪降为67500元,仍保留月薪25%的生活费补贴16875元,但每年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的金额为564000元,其中住房补贴195000元、探亲费115000元、子女教育费69500元和伙食费120000元。
这样M先生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7500+16875-4800)×35%-5505=22346.25(元)
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68155(22346.25×12)元,实际税收负担率为17.74%。
通过降低其个人名义工资,M先生一年就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224265(492420-268155)元,税收负担率降低了14.83%。
筹划点评
对于外籍人士而言,充分利用扣除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大大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我国《税法》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伙食等补贴,全额计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士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某些补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的规定,外籍人士在大陆或香港、澳门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是指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这里强调的是“合理”支出,目前还没有“外籍人员的工资需要办理就业证才能税前列支”的明文规定。(www.xing528.com)
因此,M先生报销的探亲费中的交通费,应由M先生所在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回国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经其审核合理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筹划提示
前面引用两个筹划案例来说明外籍人士的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但是,如果筹划人将思路进一步打开,还会找到更多的操作机会,比如,外籍人士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操作:
1.在华居住时间与纳税义务的关系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两类,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是如此。对于单位而言,判断其是否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的依据,主要是看其是否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实际生产和经营场所在境内;而对于外籍人士来说,判断纳税人身份的主要依据是其在华居住时间的长短,而且非居民纳税人在华居住时间长短不同,其纳税义务的轻重也各不相同。可见,外籍人士在华纳税义务的轻重与其在华居住时间的长短有直接的关系。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士的纳税义务轻重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外籍人士在华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四个不同时间范围内,国家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收负担有较大差异。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握好这些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
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应尽量避免自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就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如果外籍人士确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的任意一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就其来自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自己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2.工资薪酬来源地与税收负担的关系
对于外籍人士而言,收入来源地也影响其税收负担水平。我国《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来源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籍人士,当其取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时,如果能够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工资、薪金所得可判定为来源于境外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在境内纳税。反之,如果不能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即使该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也应该在境内纳税。
对在中国境内居住90天(183天)以上1年以下的外籍人士,如果能够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该工资、薪金所得可判定为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不在境内纳税。因此,对外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应向派出企业索取其境外任职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证明文件,这样可以使其外派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在中国免予征税。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也可以适当提高其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水平,适度降低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水平,从而达到降低其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3.计税项目与税收负担的关系
对工资、薪酬较高、实际适用税率在25%以上的外籍人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将其部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通常适用20%的税率)、稿酬所得(实际适用14%的税率)、利息(适用20%的税率)等,通过降低适用税率、增加扣除金额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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