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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企业好员工视同分配报个税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副经理各应申报个人所得税3万元,三名工人各应申报个人所得税36495元。为了规范企业与个人以实物和其他形式支配相关资产的涉税问题,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并明确按规定征税。

重奖企业好员工视同分配报个税

春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开展公司成立周年庆祝活动,奖励了正、副经理及三名一线工人共五位对该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职工。公司出资,为五位获奖者在县城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价15万元,并为五人办理了个人房产证。

纳税评估

此事经当地媒体宣传,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税务员专程来到该公司,约见该公司董事长和财务主管,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正、副经理各应申报个人所得税3万元,三名工人各应申报个人所得税36495元。

公司人员十分不理解,都是公司奖励住房,为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如此大的差别。于是,他们咨询了有关税务专家。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www.xing528.com)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这是因为正、副经理同时也是企业投资者,而三名工人不是投资者,因而虽然同是获奖住房,却要按不同所得项目纳税。税务员解释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为个人购房,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而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20%=3(万元);“工资、薪金所得”是累进税率,三名工人月工资为3500元,当月全部工资、薪金为152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2000-3500)×25%-1005=36120(元)。

筹划点评

作为实物形态的房产,在企业与个人之间转移的现象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但是,其间的涉税问题人们却无法正确处理。为了规范企业与个人以实物和其他形式支配相关资产的涉税问题,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并明确按规定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规定所得为其他形式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为什么要增加这样一条规定呢?这是因为我国目前个人取得所得形式不断变化,一些内容很难在《税法》上一一列举,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增加此条规定作为兜底性的条款。比如,用发放实物和有价证券来规避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某些单位惯用的手法。《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和有价证券应该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的实物,如大到住房、计算机、汽车,小到月饼、饮料等,实际上这些实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是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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