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老板,在他的努力下,如今企业越做越大。不过,最近他遇到了难题,不仅一下子补交了10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还交了5万元的罚款。
业务分析
原来,2014年12月,李先生以消费性支出的名义从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出买房款50万元。2015年10月12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检查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与公司开展业务无关,应该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和相应调征企业所得税,认定李先生少交了税款。税务机关除了责成其补交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李先生认为,企业是我自己开办的,为什么在实际支出后还要补交税款?他对此很不理解,于是向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咨询。
政策分析
税务专家告诉他,企业老板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取得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的,必须缴纳相关的税款。(www.xing528.com)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个人所得税前)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此案例中,李先生误解了支出的含义,将企业资金用来购买自己的住房,以为用自己的资金买自己的房不用交税,其实李先生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按照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李先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0×20%=100000(元)。
操作提示
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强调,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将企业公款挪为私用偷逃税款,相关法规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申报,不交或者少交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交或者少交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交或者少交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交或者少交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除了可以处以相关的罚款外,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