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W先生在苏州投资开办了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W先生的工资为每月40000美元(1美元=6.2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为248000元。
W先生每月所取得的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48000-4800)×45%-13505=95935(元)
W先生实际得到的税后工资净收入为
248000-95935=152065(元)
实际税收负担率=95935÷248000×100%=38.68%
在此情况下,W先生工资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8.68%。
筹划分析
如果经过筹划,W先生将每月的工资收入降低到15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9300元,同时每月从企业获得红利385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238700元,每月从企业获得的收入同样也是248000元。但是,其税收负担如何呢?
W先生所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税,其包括两个部分:
(1)工资薪金收入,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9300-4800)×10%-105=345(元)
(2)W先生从企业分得的红利。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其从企业分得的红利免缴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红利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则需要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为(www.xing528.com)
238700÷(1-15%)×15%=42123.53(元)
这样,W先生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为42468.53(42123.53+345)元,实际税收负担率为17.12%。
筹划结论
将筹划后的结果与原来的操作方案相比,由于将其部分收入转换为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每月少缴纳税款53466.47(95935-42468.53)元,税收负担总额降低了55.73%。
筹划点评
目前在我国征收的所得税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对于在华投资举办企业的外籍人士来说,从企业取得相同数量的工资、薪金或红利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种类及金额是不同的。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5%;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3%~45%。由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士中高级专家居多,其工资、薪金水平一般都比较高,实际适用的税率多在45%以上。外籍人士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费用抵减企业的所得税,但其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籍人士从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的差异就给税收筹划带来了机会。
对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籍人士,可以将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从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股息红利所得,使其获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大幅度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操作提示
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提醒纳税人,在具体筹划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风险,如果想如此筹划,有关人士需要实质性参股。
如果该事项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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