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中规定的备案资料。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www.xing528.com)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的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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