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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软件有优惠分开核算增值税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华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③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第三步,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确认实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数额。

嵌入软件有优惠分开核算增值税

生华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成立就研发出一款新型计算机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不仅内含机载办公软件(嵌入式软件),而且配套销售相应的财务软件光盘。根据初步市场调查,产品前景较好。

3月2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操作不完善的问题。税务人员向该企业负责人提出建议:软件产品要尽量单独核算,这样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该企业的负责人不理解地问:“我们是软件企业;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不是国家规定的吗?”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有关税收政策,从而有效地规避涉税风险,税务人员对软件产品相关税收优惠进行了认真的介绍。

政策分析

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软件产品有税收优惠,而对硬件产品无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第一条规定: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③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七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二)项还对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通过对上述文件的分析后,该企业负责人了解到,通过分别核算可以享受优惠,内置办公软件虽无法单独核算销售额,但能单独核算生产成本

业务操作

政策介绍完毕后,税务人员还将文件的规定进行通俗化。他指出:所谓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因此,在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应分以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不过,如果纳税人选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除分别核算软件产品与非软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外,还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二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直接用于抵扣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如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发生的进项税额。

第三步,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确认实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数额。税务人员结合生华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3月份的销售情况进行了实际操作。该公司3月份随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综合性不含税收入300万元,发生进项税总额24万元,该公司选择计税价格法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账面实际记载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成本为200万元,则该公司3月份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为

300-200×(1+10%)=80(万元)

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为(www.xing528.com)

24÷300×80=6.4(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为

80×17%-6.4=7.2(万元)

如果该公司符合相关规定,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该企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则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为

7.2-80×3%=4.8(万元)

但是,如果该公司没有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该公司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税负为

7.2÷80×100%=9%

注意事项

分析完具体计算方法后,税务人员同时还提醒纳税人,在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同时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符合条件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按照实际成本,或者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进项税额的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通过学习,该企业负责人掌握了现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基本要点,他粗略对比计算了一下,每台计算机管理系统销售价为5000元,配套财务软件约占1000元,所耗用的原材料约3000元,进项税额为510元,内置软件生产成本约占计算机总成本的15%。若不分别核算,则全部按17%税率应纳税额为

(5000+1000)×17%-510=510(元)

硬件部分5000元应纳税为

5000×17%-510=340(元)

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为

340÷5000=6.8%

但是,如果对有关产品的生产进行分别核算,则软件部分1000元享受退税优惠,软件产品是智力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忽略不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近似于按3%纳税。

需纳税=1000×3%=30(元)

那么,内置办公软件可按成本比例享受退税。可享受退税额为

340×15%×[(6.8%-3%)÷6.8%]=28.5(元)

每台计算机管理系统实际缴纳增值税额为

30+340-28.5=341.5(元)

也就是说,每台计算机管理系统实际可以节税

510-341.5=168.5(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如果该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上进行完善管理,软件产品尽量单独核算,则企业可以实现节税率达33.04%(168.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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