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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招待费合理筹划可不贵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具体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平衡点,为了找到这个平衡点,税务专家引用了三个实例来分析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标准的规律。也就是说,当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其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不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5万元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比旧标准更划算。除此以外,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

企业发生招待费合理筹划可不贵

长江服装有限公司是2008年2月底注册成立的一家民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5000万元。2012年计划完成20000万元的销售任务。服装企业有一个特点,产品利润空间比较小,所以,所有服装企业都要进行精打细算,在压缩成本上下功夫。

该公司的财务经理编制制度成本和费用计划时,遇到了一个难题:业务执行费用应当如何安排?因为他知道,从2008年1月1日起,就要实行《企业所得法税》,《企业所得税法》在执行费用的列支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而带来了技术上的难度。于是,他请来了税务专家。

政策分析

企业如何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税务专家根据当时政策并结合具体业务进行了政策分析。在具体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平衡点,为了找到这个平衡点,税务专家引用了三个实例来分析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标准的规律。为了便于举例,税务专家设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为M,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N,以内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按销货净额(工业制造业、种植养殖业商业等)比例扣除交际应酬费的项目为例来进行分析和说明。

实例一,有五家企业,在2010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600万元,但各自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不同,分别为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

下面就各企业业务招待费用的列支情况进行计算和分析:

(1)根据旧标准:2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2万元;根据新标准:2万元×60%=1.2万元<600×5‰=3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

(2)根据旧标准: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根据新标准:3万元×60%=1.8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1.8万元。

(3)根据旧标准:4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根据新标准:4万元×60%=2.4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2.4万元。

(4)根据旧标准:5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根据新标准:5万元×60%=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

(5)根据旧标准:6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根据新标准:6万元×60%=3.6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

实例二,有五家企业,在2010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1500万元,但招待费各自不同,分别为5万元、7.5万元、10万元、12.5万元、20万元。

下面就各企业业务招待费用的列支情况进行计算和分析:

(1)根据旧标准: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5万元;根据新标准:5万元×60%=3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

(2)根据旧标准: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根据新标准:7.5万元×60%=4.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4.5万元。

(3)根据旧标准:10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根据新标准:10万元×60%=6万元<1500×5‰=7.5万元,可税前列支6万元。

(4)根据旧标准:12.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根据新标准:12.5万元×60%=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

(5)根据旧标准:1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根据新标准:20万元×60%=12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

实例三,有五家企业,在2010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3000万元,但招待费各自不同,分别为18万元、20万元、24万元、25万元、30万元。

下面就各企业业务招待费用的列支情况进行计算和分析:(www.xing528.com)

(1)根据旧标准:18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根据新标准:18万元×60%=10.8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0.8万元。

(2)根据旧标准:20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根据新标准:20万元×60%=12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

(3)根据旧标准:24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根据新标准:24万元×60%=14.4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4.4万元。

(4)根据旧标准:25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根据新标准:25万元×60%=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5万元。

(5)根据旧标准:30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根据新标准:30万元×60%=18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5万元。

分析上述例子,可以发现以下规律:

(1)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以N=8.3‰M为边界线。当N≤8.3‰M时,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列支。如实例1中,业务招待费为2万元、3万元、4万元时;实例2中,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7.5万元、10万元时;如实例3中,业务招待费为18万元、20万元、24万元时。

N≥8.3‰M时,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业务招待费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列支。如实例1中,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6万元时;实例2中,业务招待费为12.5万元、20万元时;如实例3中,业务招待费为25万元、30万元时。

(2)当M>1500万元,N>5+5‰M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比旧标准更优惠。也就是说,当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其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不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5万元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比旧标准更划算。如实例3中,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25万元、30万元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大于旧标准。除此以外,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均小于或等于旧标准。

以上实例已经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也就是说,在具体分析企业业务执行费用的列支情况时,就可以用8.3‰作为平衡点来进行分析。

由于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进行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的税金流出。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进行计税处理。

筹划结论

对上述分析做一个归纳:在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M,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N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N,同时要满足≤5‰×M,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N=5‰×M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的要求,由此得出8.3‰×M=N。也就是说,如果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的比例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对于长江服装有限公司来说,其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为2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20000万元×5‰=10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为

100万元÷60%=166.67万元

筹划点评

业务招待费用是企业的日常支出事项,有关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先期规划,从而合理地利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其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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