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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炒作如何搞时间窗口很重要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案例正昌财务公司于2014年5月初,决定以1000万元投资于股票市场。换句话说,如果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达到或者超过12个月以上,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也是免税收入。文件同时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方案一,正昌财务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转让B公司的股票100万股,取得价款2000万元。

股票炒作如何搞时间窗口很重要

目前金融市场十分发达,如果投资人手中有资金,既可以进行直接投资,也可以从事间接投资,其中比较简捷的方式就是从事间接投资——通过股票市场博取股票差价收益和红利收益。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在间接投资过程中投资收回的时机选择,对投资回报有时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投资案例

正昌财务公司于2014年5月初,决定以1000万元投资于股票市场。5月15日,接受投资顾问的建议,通过上海股票交易所,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的股票100万股。至2015年4月16日,B公司的股票升值至每股18元。当天该公司发出公告:2015年5月16日,发放股利每股4元(税后)。

2015年5月14日,该公司接到一笔业务,需要运用这笔资金,因此,董事长决定将这笔投资收回。当日,B公司的股票价格为每股20元。假设B公司除权前一天的股票交易价格为每股20元,除权以后股票的净值不变,即每股16元。正昌财务公司应当如何选择股票转让的时机,才能取得投资利益最大化呢?

政策分析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机构投资者对外投资所取得投资收益的涉税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换句话说,如果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达到或者超过12个月以上,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也是免税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文件同时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筹划分析

在假设所购买的股票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正昌财务公司可以在行权前转让股票,也可以在行权后转让股票,但是,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其结果有所差异。现结合具体实例进行计算和分析。

方案一,正昌财务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转让B公司的股票100万股,取得价款2000万元。在该笔价款中,虽然包括400万元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这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B公司宣告发放之后,但是是在实施发放日之前,且时间没有达到12个月以上,所以属于应税所得。

也就是说,正昌财务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转让B公司的股票100万股,取得价款2000万元属于股票转让所得,应当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扣除投资成本1000万元,那么,正昌财务公司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2000-1000)×25%=250(万元)

股权转让涉税分析如图9-8所示。

方案二,正昌财务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转让B公司的股票100万股,取得价款2000万元。该款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B公司宣告发放的股利为

4×100=400(万元)

由于正昌财务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取得该笔股票,并于2015年5月16日通过二级市场转让B公司的股票100万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达到或者超过12个月以上,其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另一部分为股票转让所得为

2000-400=1600(万元)

这部分收益属于股票投资所得,应扣除投资成本1000万元,那么,公司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1600-1000)×25%=150(万元)

股权转让涉税分析如图9-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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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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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筹划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两种操作方案在投资净收益上存在差异。两者相差100(250-150)万元。而这个差异,就来自于股票转让的时间选择上。两种投资方案分析如表9-3所示。

9-3 投资方案分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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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点评

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股权投资是人们经常利用的一个投资平台。人们通常选择比较简捷的方式从事间接投资——通过股票市场博取股票差价收益和红利收益,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炒股”。从事股票投资需要掌握有关常识

1.掌握股票市场的基本概念

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掌握如下概念:

(1)转送股。转送股是指具有转送行为的股票。转送是一种分配形式,是送红股的意思,按持股比例有10送1~10送10,高转送是高比例送股。转送也是一种股票分拆现象,是上市公司按比例将公积金转赠股本或按比例送红股的意思。

送红股是指上市公司将本年利润留在公司,以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转增股本则是指上市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只有盈利较高或公积金较高的企业才有实力进行高转送。一般情况下,高转送的股票都会经历转送前的抢权和除权之后的填权行情,如果操作得当,可以得到比较高的获利。

(2)成分股。通过对股票市场上一些有代表性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进行平均计算和动态对比后得出的数值被称为股票价格指数。股票价格指数能综合考察股票市场的动态变化过程,反映股票市场的价格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股票投资和合法的股票增值活动的参考依据。这些有代表性的公司股票被笼统地称为成分股。成分股是指一整套股票里的每只股票,比如上证50ETF(交易所交易基金)里的股票就叫50ETF成分股。

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就是目前沪、深股市中两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指数,而构成上述指数的股票就分别称为上证180指数成分股和深证100指数成分股。

(3)ETF基金。ETF是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简称,但为了突出ETF这一金融产品的内涵和本质特点,现在一般将ETF称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从本质上讲,ETF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ETF份额。不过,ETF的申购赎回必须以“一揽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揽子”股票,这是ETF有别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主要特征之一。

2.注意政策风险

投资于二级市场存在涉税风险。对于机构(责任有限公司)投资者而言,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税法》规定,如果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达到或者超过12个月以上,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也是免税收入。

但是,在具体操作环节还需要注意如何交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

对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处理,应当注意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这里的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应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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