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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产品好经营视同出口可退税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收购下属企业或是其他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用于直接出口销售,也能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下面结合有关政策做一个简要分析。

收购产品好经营视同出口可退税

浙江SBE家电制造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企业自营出口经营权。该公司目前在出口退税方面遇到难题,该公司从同一母公司控股下的另一兄弟公司(广东省)处购入产品再出口,出口报关地在深圳,出口退税申请在杭州,该公司已按这种模式运行了三年,涉及出口退税金额达400多万元。

2013年6月,当地国税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公司出口的外购产品不属于自产产品,不允许申报退税,以前年度已办理的退税要全部补缴,同时停办新的出口退税申请。

该公司的财务总监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专家提出咨询:“国税局对该公司的处理合理吗?该公司以后对外购产品的出口应如何申请退税?”

政策分析

目前许多企业拥有企业自营出口经营权,且生产的产品大多出口国外市场,所以,出口业务的涉税问题在涉税咨询活动中不断出现,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对出口外购视同自产产品能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比如,某公司近来产品订单骤然增多,但由于公司受到生产能力等因素制约,无法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加上国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等影响,计划向下属企业或者同行业的其他生产企业购进同类出口产品用于直接出口销售,那么,关于出口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如何,该公司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当怎样掌握才不会发生涉税风险呢?

依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收购下属企业或是其他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用于直接出口销售,也能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下面结合有关政策做一个简要分析。

一、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条件

生产企业收购下属企业或者其他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用于直接出口销售,在税收上能否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申报,首先应看该外购产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的条件,同时注意有关政策的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对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规范如下:

(1)可按照视同自产货物享受退(免)税的企业,必须是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2)视同自产货物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外购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②已持续经营两年及两年以上;③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④一年度销售额为5亿元以上。

2)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3)视同自产中配套货物是指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二、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管理

不管是生产性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其收购下属企业或是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上述四类产品用于直接出口销售,均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明确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

1.申报程序和期限

经营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2.申报资料

(1)经营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www.xing528.com)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原始凭证包括:①出口货物报关单;②出口收汇核销单;③出口发票;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此外,考虑到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产品出口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文件同时还明确规定,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筹划建议

通过以上政策和文件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有关企业是否能够按视同出口的处理,其关键是看有关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具体操作。

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业务的政策性很强,经营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政策的具体规定:

1.注意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中明确规定:一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二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2.注意出口退(免)税申报

经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及本公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均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此外,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1号)中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3.注意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相对于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财税〔2012〕39号文件对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前置条件,同时又扩大了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纳税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完善操作流程,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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