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的负责人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市场开拓上,毫无疑问,作为一个以谋取利益为主要目标的经济实体而言,如果没有市场,也就没有立足之地。但是,当企业初具规模之后,企业的管理,其中特别是财务管理就成了决策者不可轻视的方面。
企业情况
金龙酒业公司生产多种酒,主要生产粮食白酒、碳酸汽酒、活血提神药酒。该公司多年来的销售形势一直很好,但是经营业绩(利润)却提升不上来。以2015年为例,公司共计实现销售额9000万元,而利润只有401万元,销售利润率不到5%。公司董事会多次查找原因,但是没有结果。
公司的总经理怀疑纳税方面有问题,因为其与其他厂做过比较,别的公司的税收负担都没有自己公司高。对此,2015年初,他与公司的财务经理交流,财务经理认为本企业严格按照《税法》缴税,不会有问题。
但是,总经理还是不放心。2016年1月8日,总经理请上海普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来公司进行纳税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
税务专家对公司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白酒、碳酸汽酒、活血提神药酒,但是在会计核算上却是合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全年共缴纳消费税为
90000000×20%+2000×1000×2×0.5=2000(万元)
2010年,全年销售额9000万元中包括销售白酒2000t,销售收入为4600万元;汽酒1900万元;药酒2500万元。
税务专家认为,如果将三种产品分别计税,则三种酒应纳消费税为
白酒应纳税额=46000000×25%+2000×1000×2×0.5=1350(万元)
碳酸汽酒应纳税额=19000000×10%=190(万元)
活血提神药酒应纳税额=25000000×10%=250(万元)
三种酒的合计纳税总额为1790万元,公司可以节省消费税210(2000-1790)万元。
为什么要将三种酒合并计税呢?税务专家向公司的财务经理了解具体情况,财务经理介绍说:“我也知道三种酒的适用税率不同,应该分别计税,但是分别计税的前提是销售时分别开票,财务上分别核算。但是本公司对三种产品的生产没有进行具体划分,财务上无法对每一种产品的料、工、费进行具体的划分核算”。(www.xing528.com)
税务专家明白了,该公司税收上的问题不在财务核算环节,而是因为公司没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不能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筹划点评
消费税是流转环节对个别特殊行业、个别产品进行调节的税种,因此在税目税率的设置上刚性很强,但是,这并不说明不存在筹划的空间。在消费税的税率方面进行税收筹划,首先要注意不要人为地从高适用税率,其次才是在一定幅度内采用一定的方法降低税收负担问题。
进行正确的税收核算,降低纳税成本是企业最低层次的税收筹划,这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做到的,这也是最基本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1)凡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根据产品所对应的税目,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税率(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不同税率分别征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所谓从高适用税率,是指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时,就以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最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3)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分别纳税,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由于金龙酒业公司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没有为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提供基础,从而大大地增加了税收成本660[(1900+2500)×(25%-10%)]元。
企业会计人员应针对消费税的税率,并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正确进行必要的合法核算和分开核算,以达到合理筹划的目的。当企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产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筹划难点
对不同税率的产品分开核算,关键在于是否为《税法》规定的分开或者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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